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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7.020.50 U 22 备案号:32901-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CB/T41832011 船用起货绞车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marine cargowinches 2011-06-15发布 2011-10-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TREDAS (刮)内暨防伪码 CB/T 4183—2011 前 言 本标准是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项目,原国家标准编号是GB/T7389一1987。 本标准与GB/T7389一1987《船用起货绞车》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 a) 标准名称改为《船用起货绞车通用技术要求》; 明确了起货绞车的设计要求; b) 明确了制动装置的负载要求; c) d) 补充了对钢丝绳的要求; 补充了对带缆卷简的要求; e) f) 增加“标志”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四研究所、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薇、陈寒松。 CB/T4183—2011 船用起货绞车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起货绞车(以下篇称起货绞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志、 * 包装、运输、贮存。 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船舶用 绞车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的虚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夜 下列文件对于本 法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木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期引用件,其最 新版禾(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甲板机械 GB/T 3893 上结构物 术语 得 甲板机械一 绞缆简外形 ISO 6482 不 沿 舟 3术语和定义 GB/T3893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和 有 额定负荷 mina workinglod 专 起货绞车在额 速度下所能吊运的载荷,单位为千牛(kN) 权 3.2 额定提升速度 peedof hoistir Yna 起货绞车能吊起额 速度, 单位为米每秒(m/s) 3.3 女 卷筒负荷drumload 在卷简卷绕单层钢索条件下,起绞车以额定撼升速度吊货时;在钢索离开卷简处测得的最大拉力, 单位为千牛(kN)。 3. 4 右式和左式起货绞车right-handandleft-handcargowinches 当观察者位于电动机、动力源或控制器(就对称式的起货绞车而言)一边时,如果减速装置或卷简 的驱动装置在卷筒的右侧,则为右式起货绞车(见图1)。如果减速装置或卷筒的驱动装置在卷简的左 侧,则为左式起货绞车。 CB/T4183—2011 当 当 图1 右式起货绞车实例 3. 5 最大着地速度 maximumlandingspeed 起货绞车承载的工作负荷着地时所允许的最大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4分类 4.1型式 起货绞车分为下列2种型式: a)Y—右式起货绞车; b)Z—左式起货绞车。 4.2技术参数 起货绞车的性能见表1。表1中的公称规格不适用于重型吊杆装置。 表1 起货绞车的性能 公 称规 格 2 3 5 8 12 16 额定负荷 20 31.5 50 80 125 160 kN 卷简负荷 22 35 56 90 140 180 kN A系列 0. 50 0. 32 0. 20 0. 12 额定提升速 - 度K B系列 1. 00 0.63 0. 40 0. 25 0. 16 0. 12 m/s C系列 - 0.80 0. 50 0. 32 0. 25 - 负载的最大着地速度V 0. 25 0. 20 0. 20 0. 12 0. 10 0. 08 m/s 4.3标记 4.3.1型号表示方法 起货绞车的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2 CB/T 4183—2011 卷筒离合要求:L表示离合; 带缆卷简的数量和位置:Y表示右边,Z表示左边: 起货绞车型式:Y表示右式,Z表示左式; 速度系列:A、B或C; 公称规格; 动力源:D表示电动,Y表示液压。 4.3.2标记示例 公称规格5,速度系列B,左式,右边有一个带缆卷筒,卷筒可以离合的电动起货绞车标记为: 起货绞车CB/T4183一2011D5B一Z1YL 5要求 5.1应力衡准 机械零件的应力计算以下列规定为基础: a) 在卷筒负荷时,起货绞车所有受力零件根据简单弹性理论的允许计算应力值,应不超过材料屈 服强度的40%; b) 在与最恶劣工况相对应的电动机最大转矩情况下,起货绞车所有受力零件根据简单弹性理论的 允许计算应力值,应不超过材料届服强度的90%; c) 对装有转矩限制器的绞车(如安全阀),最恶劣工况即为转矩限制器的最大限定值; 对屈服点不明显的材料,可取仲长率为0.2%时的试验应力作为屈服强度。 5.2负荷 5.2.1卷筒负荷约为额定负荷的1.1倍。 5.2.2除非用户与制造厂另有协议,起货绞车的负荷应不超过卷筒负荷的1.25倍。 5.3加速度 在卷筒负荷下直接操纵时,加速度的平均值应不超过土3m/s。 5.4操纵装置 5.4.1操纵装置的运动方向应是,当手轮或摇柄顺时针转动时,或手柄拉向操作人员时,为提升负荷 方向。 5.4.2起货绞车如具有数档齿轮变速的减速装置,则其每一档应与表1中的额定负荷相对应。 5.5制动装置 5.5.1起货绞车应配备有自动制动装置。当操作装置移到零位或制动位置,或当起货绞车无动力时, 自动制动装置都应起制动作用。 5.5.2制动装置应能有效地制动和支持不小于1.5倍额定负荷的负荷。应配备在动力失去时可卸去负 荷的装置。 3 CB/T4183—2011 5.5.3带卷筒离合器的起货绞车应在卷筒上配备锁紧装置或制动器以防止卷筒无控制转动。 注:如果需要制动器支持负荷,订货时应予以说明。 5.5.4制动装置不应引起过大的冲击负载。 5.5.5不论采用何种动力,当操作人员放松控制器时,操作装置应自动恢复到制动位置。 注: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码头作业安全和卫生实施条例”。 5.6带缆卷筒 5.6.1起货绞车可规定是否带有带缆卷 5.6.2如要求带有带缆卷筒,其外形应符 合ISO682。订货时应说明,带缆卷筒是否要求离合,并说 明其位置(右或左)。 5.6.3不论在何种工作状湿 ,筑卷简上卷绕钢丝绳后的外层直径与带缆卷筒凸缘最大外径的差值 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 否则应配置能防止钢丝绳脱出的专阀防护装置 钢丝绳直径的18假,选用的钢丝绳应柔软 5.6.4带缆卷筒的直应不 含首纤维芯,且应不少于 6股,由抗拉强度为 TMPA 1770 IPa的钢丝制成 6试验方法 得 空载试验 不 6.1 6.1.1在空载量 下运转30mih-(-正反转各-15-min) 高速 6.1.2如起货 减速装置,每一级都应在最高速度下加试5min。 6.1.3试验时 功率、卷筒正、反转的转速,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查起货绞车在全部速 度范围内的运转 应无漏油、无异常发热,无异常声响。 有 6.2额定负载试 每降两次之间允许有 6.2.1 在卷简负 以额定速度连续升降30min,升降高度为10m, 20s的间隔时间。 6.2.230min试验 进行机械变速试验,每一级应按上述要求试验5益 6.2.3 试验时应进行列检 或测量! a) 实际升降速度; b) 输入功率; c) 制动装置工作时的负载行 d) 切断动力时,自动制动袋置的年情况。 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检查起货绞东在全部遂度范围内的运转情况,应无漏油、无异常发热、无 异常声响。 6.3超载试验 以额定速度提升等于1.25倍额定负荷的负荷进行试验,升降高度为10m,在下降操作中,起货绞车 应至少停车三次。试验时测量愉入功率、卷筒的转速,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检查起货绞车的运转情 况,应无漏油、无异常发” 无异常声响。 7 CB/T4183—2011 标志、1 包装、运输和贮存 7. 1 起货绞车应具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 a) b) 标记示例; c) 制造厂名称; d) 制造日期; e) 检验合格印章; f) 船检标记。 7.2起货绞车各零部件的包装应可靠,装箱应牢固。 7. 3 起货绞车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并有防腐、防潮等措施。 7. 4 起货绞车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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