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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20 F 65 NB 备案号:54651-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 25044.5—2016 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5部分:水处理及制氢系统 Code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nuclearpower conventionalislandandbalanceofplant Part 5:The system with the water treatment and hydrogengeneration 2016-01-07发布 2016-06-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25044.5—2016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施工质量验收· 4.1 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4.2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及通用表格· 4.3 通用标准 45 4.4 原水预处理系统 61 4.5 海水淡化系统 68 4.6 除盐系统 4.7 凝结水处理系统 4.8 循环水处理系统 4.9 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 78 4.10 氢气站 81 4.11 取样及加药系统 4.12 防腐工程 I NB/T25044.5—2016 前言 NB/T25044《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共8个部分: 第1部分:土建 第2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第3部分:循环水系统设备 第4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第5部分:水处理及制氢系统 —第6部分:管道 一第7部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一第8部分:保温及油漆 本部分是NB/T25044的第5部分。 本部分是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J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国 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编写人:龙有新、周凯、1 何伯韬、张全、刘晓轩、高用峰、唐春英、刘百发、张春艳。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本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 一号,邮政编码:100761)。 I NB/T25044.5—2016 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第5部分:水处理及制氢系统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的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的施工质量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0.1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3511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候性 GB18241.1橡胶衬里第1部分:设备防腐衬里 GB50177氢气站设计规范 DL/T935 钢塑复合管和管件 HG/T3831 喷涂聚脲防护材料 NB/T20122 核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及交工验收管理规定 NB/T20123 核电工程分部分项划分规定 NB/T25043.5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水处理及制氢系统 NB/T25044.3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3部分:循环水系统设备 3总则 3.1为加强核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统一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的水处理 及制氢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制定本部分。 3.2水处理及制氢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及制造单位的有效技术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时,按 NB/T25043.5及本部分规定执行。 3.3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NB/T20123的有关规定执行。 3.4质量计划宜以一个系统或一套设备为对象,涵盖施工各项作业活动。质量计划一般包括若干工序, 每个工序宜对应一个检验批;每个分项工程宜对应一个质量计划。 3.5核电厂辅助配套设施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结果 只设合格质量等级,当出现不符合项时应按本部分4.1.14的规定执行。 4施工质量验收 4.1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4.1.1核电厂常规岛及辅助配套设施的水处理及制氢系统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部分和NB/T 20122的规定,并办理验收签证。 NB/T25044.5—2016 4.1.2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范围,按本章的规定编制施工质量验 收范围划分表,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后执行。 4.1.3工程总承包或其他项目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验收单位”栏可由监 理(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验收单位。“验收单位”栏中设计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参加质量验 收的项目可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1.4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的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或删除的项目在施工质量验收 范围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 4.1.5施工质量验收应由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规定的验收单位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4.1.6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的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 4.1.7质量验收人员应持有与所验收专业一致的有效资格证书。 4.1.8各级质检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对验收结果及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1.9施工检验项目施工完毕方可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首先完成质量检查,检查合格 后方可报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4.1.10隐蔽工程应设停工待检点(H点),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及签证。如有必要,应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4.1.11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 4.1.12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验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分项工程验收; b)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单位工程验收。 4.1.13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检验批的检验项目符合质量标准,该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并签证; b)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签证: c)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合格,并签证: d)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 格,并签证。 4.1.14 当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项时,施工单位应开出不符合项报告,按设计、制造、监理(或建设) 单位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a)返工或更换零部件、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返修处理能满足设计和安全使用功能的检验项目,可按不符合项的技术处理方案验收; c) 无法返工或返修的不合格检验项目,应经鉴定机构或相关单位鉴定,对不影响内在质量、使用 寿命、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可作让步处理。经让步处理的项目不再进行二次验收,但应在 “验收结论”栏内注明“让步接收”及其不符合项报告编号。 注:“让步接收”等同合格。 4.1.15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a)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未达到质量标准或不符合项未关闭; b) 设计及制造单位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时,检验结果栏中未填写实测数据; 质量验收文件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4.1.16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文件收集完整、齐全, 签字手续齐备,文件制成材料与字迹符合耐久性保存要求,符合NB/T20122和档案管理规定。 4.1.17施工质量的检验方法及器具、抽样检查验收比例应符合工作程序、质量计划的相关要求。 2 NB/T25044.5—2016 4.1.2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范围,按本章的规定编制施工质量验 收范围划分表,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后执行。 4.1.3工程总承包或其他项目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验收单位”栏可由监 理(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验收单位。“验收单位”栏中设计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参加质量验 收的项目可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4.1.4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的检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或删除的项目在施工质量验收 范围的工程编号可续编、缺号,但不得变更原编号。 4.1.5施工质量验收应由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规定的验收单位参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4.1.6设计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的规定参加相关项目验收。 4.1.7质量验收人员应持有与所验收专业一致的有效资格证书。 4.1.8各级质检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对验收结果及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1.9施工检验项目施工完毕方可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首先完成质量检查,检查合格 后方可报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4.1.10隐蔽工程应设停工待检点(H点),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并应完成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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