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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 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 第一章总则 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 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 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 法》,制定本条例。 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 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公路保护工作。 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 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 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 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 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 定。 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 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 工作的需要。 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 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 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 属设施。 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11·9 安全视距。 第二章公路线路 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 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 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 核实、登记造册。 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 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 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四)乡道不少于5米。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 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 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设费用。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 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 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 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 定并公告。 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 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 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 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 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 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 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 200米; 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 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 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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