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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9号公 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 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以下简称权利人 )行使权利和使用 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 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 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1(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 仲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 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 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 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 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 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 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 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 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 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 (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 办法)草案。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 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 产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 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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