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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 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 目录 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 第一章总则 侵蚀及水的损失。 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 第三章水土流失预防 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 第四章水土流失治理 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 第五章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负责治理的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七章附则 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 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 第一章总则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 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所在的 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 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 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人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 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水土保持任期责任目标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 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容。 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 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关部门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负责生产建设项 本条例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 — 120 — 自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水 (一)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 土保持监测。 (二)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湖泊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 (三)梯田集中分布区; 村、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 (四)水土流失微度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沙 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保持 土区; 相关工作。 (五)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其他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 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 (三)废弃矿山(场)、采石岩口; 其他组织参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四)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迹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 (五)水土流失轻度以上的山区、丘陵区、平 原沙土区等区域。 水土保持技术研究,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 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 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 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 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告。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 第十条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遵循统筹 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 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 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 护规划等相协调。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水行政主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部门向社会公告。 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水 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水土保持规划草案 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 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 第十一条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 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 效益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建设、风景名胜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区、经济林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 重点治理区的划定结果,及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 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析论证规划中项目总体布局、规模以及建设的区 重点治理区并向社会公告。 域范围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水土 — 121 — 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 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 复和综合治理措施,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 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预 未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或者 防水土流失。 提出的对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规划审批机关应 第十七条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 当要求其补充或者修改。 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章水土流失预防 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 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 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按照国 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植 家有关规定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被、涵养水源,组织植树造林,扩大林草覆盖面 除外。 积,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减少 第十八条在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 对地表的扰动,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以外建设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采 第十三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 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水土流失。 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 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标志。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具体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应当优先种植生态 编报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林;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确定规模。种植林木应当采取等高条垦、鱼鳞坑 和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等种植方式和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拦水、蓄水、保 (一)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范围,包括生产建 水、排水等措施。 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开垦种植 区域; 农作物和经济林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水平阶、 (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包括水土流失治理 等高条垦等种植方式和坡面拦水、排水等措施。 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采伐林木的,采 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指标; 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 (三)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采取的工程措 主管部门批准后,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 施、植物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水土保持投人,包括按照国家和省制定 第十五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 的水土保持投资编制规定估算的各项水土保持 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措施投资以及相关的间接费用; 经依法批准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的,应当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格按照批准的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做 第二十条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 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 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 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集水区域内的 — 122 —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和任务,组织有关 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 套工程和前期工程。 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确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治理目标任务完成。 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清洁小流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 域建设,通过湿地修复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垃圾集中处理、化肥和农药的控制使用等措施, 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水 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环境污染。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 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施、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田间工程与保护性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 作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重 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村镇河道 或者村为单元,采取沟、河、渠堤坡工程防护与植 大变更报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资 金投人、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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