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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58 2021·第9号(总308号) 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定,在清江流域新建装机5方千瓦以下小水电 规定,水电站未按照规定保证下泄生态流量的, 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20方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 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 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清 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配套建设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未建成、未 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 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水电站即投入生产 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第七章附则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5方元以上10方元以下罚款;造成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 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施行。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 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 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水生态修复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 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 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七章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量负总责,汉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 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 等活动。 地建设及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地表水考核断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 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流量等 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 纳人目标考核内容。 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 第七条汉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 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 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 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 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上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 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汉江流域水污染 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 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 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 管理、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生态保护补偿等重 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 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生态 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环境主管部门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 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 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实行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 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 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 第五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汉江流域省际水环境保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 护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与汉江流域相关省级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联动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 工作机制,加强水环境信息共享,开展水环境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 监测、执法、应急等合作,共同应对和处理跨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 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 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汉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环 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对汉江流域水环境质 成绿色、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第9号(总308号)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上线和生态环境准人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 经批准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严 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并会 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 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汉江流域水资 者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源综合规划及有关规定,编制、修订本省汉江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和 流域水资源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 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 利用汉江流域水资源,加强取用水总量控制和 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 消耗强度控制管理,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 划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处理、黑臭 态环境用水。 水体治理、磷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农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汉江流域水资源 农村污染防治、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的监测 利用上线和各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用水 及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停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 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接近取 染防治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方案要求,制定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 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计划、不达标水体限期 取水。 达标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案后实施。 应当划定汉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报 第十五条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汉江流域设区的市级 合国家和本省汉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汉江其他支流水功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 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 汉江流域水功能区应当定期评估,根据水 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 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报 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的划定、调整应当科学论证,并 对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现有水污 公开征求意见。 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 汉江流域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 求以及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 能区类别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 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编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依 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应当严格 法进行修订。 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和本省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在汉江流域新建、扩建纳人发展负面 第十六条汉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 清单的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县级 量控制。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依法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汉 以改造、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和其他水污染物的总量控 第十八条汉江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 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重点控制区 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安装自动监测 域的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汉 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 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主管部门的监测系统联网。 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 向汉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府批准后执行。 管网排放工业废水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保证其进人集中处理设施管网的水质达到国家 政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 和本省规定的纳管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 第十九条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位。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口进 行排查整治,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辖区内排污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组织开展排污口监 测和溯源,明确排污口的责任者,对违法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的排污口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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