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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30 A 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440 —2016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Standard of long-term home care service for disabled elders 2016 - 03 - 2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44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长春工业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工业大学、吉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班娟、高春兰、李元、裴悦、张炜娜、黄琴。 I DB22/T 2440—2016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服务要求、服务 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工作的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 008-2001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MZ 008-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MZ 008-2001 中的术语和定义。 3.1 失能老年人 the disabled elders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失能老年人是指因年迈虚弱、残疾、生病、智障等而不能独立完成穿衣、吃饭、 洗澡、上厕所、室内运动、购物等任何一项活动的老人(即失去日常生活处理能力的老人)。 3.2 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 long-term home care service for disabled elders 为60周岁及以上部分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长期照护服务。 3.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community home care service center 以上门服务为主,兼顾日间照料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 3.4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elderly home care service agency 经合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的各类机构。 3.5 老年人服务中心 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 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MZ 008-2001,定义2.12) 4 基本要求 4.1 管理机构 4.1.1 省、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等组织是失能老年人居家 长期照护服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的管理和质量检查。 4.1.2 应建立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信息系统,及时维护、更新。 1 DB22/T 2440—2016 4.1.3 应建立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服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定期对居家养 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 4.1.4 接受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的服务请求,联系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4.1.5 接受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4.2 服务机构 4.2.1 4.2.2 4.2.3 4.2.4 4.3 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质。 应具有与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应制定失能老年人居家长期照护服务规范和要求,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开。 应对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处理投诉。 服务人员 4.3.1 4.3.2 4.3.3 4.3.4 5 应具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 应具备服务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规范和要求。 应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 遵守职业道德,尊老敬老,耐心友善、诚实守信,敬业自律。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个人生活照护 5.1.1 服务内容 个人生活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清洁照护; ——饮食照护; ——睡眠照护; ——排泄照护; ——安全照护。 5.1.2 服务要求 5.1.2.1 通过健康评估制定失能老年人个人生活照护计划,视情况调整照护方案。 5.1.2.2 应达到 8 项护理服务基础质量目标:落实护理措施 100%、基础护理合格率≥90%、Ⅱ°压疮 发生率 0、感染发生率≤15%、常规物品消毒合格率 100%、记录合格率≥90%、护理人员操作合格率≥90%、 严重护理缺陷 0。 5.1.2.3 用于生活照护的个人用具应保持清洁。 5.1.2.4 做身体局部清洁时,应注意操作规范,力度适中。 5.1.2.5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5.1.2.6 每周应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1.2.7 饮食方式应当符合失能老年人实际生理状况,照护老年人进食、饮水,用餐速度适当。 5.1.2.8 调整睡眠环境(光度、静度、温度)、诱导睡眠、睡眠观察,睡眠期间照护人员应不离开照 护区域。 5.1.2.9 定时为卧床失能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2 DB22/T 2440—2016 5.1.2.10 排泄照护应当尊重失能老年人人格,选择适当的排泄方式和用具,避免排泄物污染老年人身 体、衣裤及周围环境。使用助便器应及时倾倒排泄物,并对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5.1.2.11 提供安全照护服务以预防为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应防止失能老年人自伤、伤害他人、 跌倒、坠床。 5.2 助医照护 5.2.1 服务内容 助医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观察失能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情况变化; ——协助失能老年人正确服用药品; ——协助失能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 ——粪便等标本的收集送检; ——协助进行并发症的预防; ——协助做好居室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陪同就医; ——代为备药。 5.2.2 服务要求 5.2.2.1 通过健康评估制定失能老年人个人助医照护计划。 5.2.2.2 对失能老年人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特殊心理变化、服务范围的调整应客观如实记录。 5.2.2.3 协助失能老年人用药应遵医嘱,温开水服用药品,避免发生意外。 5.2.2.4 标本收集器皿应标识清楚,及时送检,避免污染。 5.2.2.5 开展慢性病照护应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 5.2.2.6 使用约束物品前应得到医师和相关第三方的书面认可。 5.2.2.7 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失能老年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就医期间不离岗,对失能老年 人认真呵护,及时向失能老年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就医情况。 5.2.2.8 代为备药的范围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常见病、慢性病。 5.2.2.9 应做到及时、准确,技术操作合格率≥85%,提供服务完成率 100%,老人满意率≥80%。 5.3 心理照护 5.3.1 服务内容 心理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情感交流; ——心理疏导。 5.3.2 服务要求 5.3.2.1 对失能老年人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做到有记录,有防范措施。 5.3.2.2 应随时观察失能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对不良情绪及时进行疏导。 5.3.2.3 及时发现失能老年人潜在心理疾病,向从事心理治疗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及时与家属或监 护人沟通。 5.3.2.4 制定心理支持服务应急处理程序,有备案。 5.3.2.5 注意保护失能老年人的隐私。 3 DB22/T 2440—2016 5.4 康复辅助照护 5.4.1 服务内容 康复辅助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被动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辅助运动的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 ——保健性康复。 5.4.2 5.4.2.1 5.4.2.2 5.4.2.3 5.4.2.4 5.5 服务要求 应正确执行医嘱,开展各种康复训练。 开展康复训练指导应有计划、有措施、有记录。 康复训练应符合失能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康复训练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失能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助行照护 5.5.1 服务内容 助行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协助使用助行器具; ——陪同户外散步; ——陪同外出。 5.5.2 5.5.2.1 5.5.2.2 5.5.2.3 5.5.2.4 5.5.2.5 5.5.2.6 5.5.2.7 5.6 服务要求 使用助行器具应按使用说明操作。 助行照护服务一般在失能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视天气情况陪同失能老年人户外活动,适当日晒。 应选择适合失能老年人的出行方式,保证老年人舒适安全。 及时向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反馈出行情况。 助行照护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制定失能老年人出行突发情况应急处理程序,有防范措施。 助餐照护 5.6.1 服务内容 助餐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上门做餐; ——上门送餐。 5.6.2 服务要求 5.6.2.1 尊重失能老年人的饮食习惯。 5.6.2.2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失能老年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 其它特殊饮食。 5.6.2.3 保持餐具卫生,及时清洗、消毒餐具。 5.6.2.4 送餐应保温、密闭,送餐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 4 DB22/T 2440—2016 5.7 助浴照护 5.7.1 服务内容 助浴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上门助浴; ——外出助浴。 5.7.2 服务要求 5.7.2.1 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注意助行器在洗浴场所中的使用。 5.7.2.2 助浴过程中应有照护人员在场。 5.7.2.3 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失能老年人身体状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及时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7.2.4 使用适合失能老年人皮肤的澡巾、毛巾和浴巾,使用防滑拖鞋。 5.7.2.5 上门助浴时协助失能老年人淋浴、盆浴、擦洗身体,应根据气候状况和洗浴条件,注意防寒 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5.7.2.6 外出助浴应选择有资质的公共洗浴场所或有公用洗浴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 5.8 助洁照护 5.8.1 服务内容 助洁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居室清洁; ——物具清洁。 5.8.2 5.8.2.1 5.8.2.2 5.8.2.3 5.9 服务要求 保持失能老年人居室整洁、物具清洁,无异味。 应做到清洁及时、全面。 提供服务完成率 100%,老人和家属满意率≥80%。 洗涤照护 5.9.1 服务内容 洗涤照护服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上门洗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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