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 A 00 备案号:50100-2016 内 蒙 DB 15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15/T 1033—2016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e 2016 - 07 - 10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10 - 10 实施 发 布 DB15/T 1033—2016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依据GB/T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 标准起草人:籍凤英、武文俊、蒋柠、张蒙、张铎、蔺健、陈跃、王宣、李伟强、王闯、刘晓芳。 本标准于2016年7月10日首次发布。 1 DB15/T 1033—2016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水电气暖安全、交通安全、安全保卫管理的相关要求及突发 事件的应急管理。本标准不涉及儿童福利机构医疗、食品及相关内容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消防、水电气暖、交通安全、安全保卫的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 29550-2013 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安全管理 3.1 消防安全 3.1.1 组织管理 3.1.1.1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工作范围与职权实行分级管理,做 到职责明确。 3.1.1.2 建立在院长领导下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主管院长兼)、副组长和成员若干名,负 责全院防火安全领导工作。 3.1.1.3 各部门应有一名行政干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一名消防安全员协助行政领导 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 3.1.2 消防设施管理 3.1.2.1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基本合理,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3.1.2.2 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应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可随时启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3.1.2.3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排除安全隐患。 2 DB15/T 1033—2016 3.1.2.4 在出入口、电梯口等醒目位置应设有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 志和警示标语以及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同时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 及 GB 15630 的规定。 3.1.2.5 应设置专门的消防控制室,并有专人 24 小时值班。发现火情及时疏散人员,通知消防部门和 公安机关。 3.1.2.6 每周至少进行两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火灾报警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常闭防火 门等其他消防设备。 3.1.2.7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重大工程时,应同时落实消防供水、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等设施。 3.1.2.8 应建立义务消防队,进行定期训练,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3.1.2.9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疏散标志应设在安全门顶部或疏散走道 和转角处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 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在走廊通道墙面明显处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 3.1.3 院内明火管理 3.1.3.1 食堂和厨房在操作中出现的明火,按规定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处理; 3.1.3.2 因停电需要点燃蜡烛照明,由行政总值班人员记录,发放蜡烛,发放到值班人员手中,并记 录数目,做到专用专管,责任到人; 3.1.3.3 冬季不准在院内燃烧干树叶,严格控制火源,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操作措施预案。 3.1.3.4 禁止在院内点燃明火,因施工等确需明火时,必须事先经院相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防范措 施。 3.1.4 消防应急管理 消防应急管理按照儿童福利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3.1.5 教育与培训 应定期对儿童福利院人员及儿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2 水、电、气、暖安全 3.2.1 管理部门 用水、用电、燃气、供暖等安全管理均应有明确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应做到责任到人。 3.2.2 用水安全管理 3.2.2.1 供水 3.2.2.1.1 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使用消毒设备,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 GB 17051 的要求,水质符合 GB 5749 的要求。对二次供水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3.2.2.1.2 每周至少 1 次对供水设施、管道等进行巡检,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解决。 3.2.2.1.3 每年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3.2.2.2 排水 3.2.2.2.1 每年雨季来临前,应集中对雨水井、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设施进行检查,组织清理疏通, 确保其畅通。 3.2.2.2.2 强降雨前后,应对主要排水口、管井进行检查。定期巡视。 3 DB15/T 1033—2016 3.2.2.3 用电安全管理 3.2.2.3.1 用电安全应按照 GB/T 13869 的要求执行。 3.2.2.3.2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3.2.2.3.3 电线的铺设、用电设备的安装等均应由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进行,不得随意私接电线, 私自安装、改装、增加用电设备等。 3.2.2.3.4 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 3.2.2.3.5 每周至少 1 次对电路、用电设备等每周至少进行 1 次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严禁超负 荷运行。 3.2.2.4 燃气安全管理 3.2.2.4.1 燃气管路、燃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均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符合 GB 29550 的规定。 不得随意改动燃气管路,不得随意安装、改装、增加燃气设备等。 3.2.2.4.2 燃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 3.2.2.4.3 每周至少 1 次对燃气管路、燃气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严禁超负荷运行。 3.2.2.5 供暖安全管理 3.2.2.5.1 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的安装和维修均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 3.2.2.5.2 每年供暖前对暖气管道、阀门等设施进行集中检查,对管道进行必要的防冻处理。供暖时 每月至少检查 1 次,发现问题及时修缮。 3.3 交通安全 3.3.1 人员管理 3.3.1.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3.3.1.2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驾驶员岗位职责。 3.3.1.3 儿童福利院应定期对驾驶员、车辆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培训。 3.3.2 车辆管理 3.3.2.1 单位车辆实行专人驾驶,车管员监督检查,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3.2.2 单位车辆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单位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3.3.2.3 应保持车辆清洁,对零部件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 3.3.2.4 冬春季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 3.3.2.5 出现交通事故时,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 3.4 安全保卫 3.4.1 人员、车辆出入管理 3.4.1.1 门卫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对外来人员车辆、人员进行登记。 3.4.1.2 认真核查出入车辆的货物等。 3.4.2 院内安全管理 院内应安装合理数量的监控设备,监控室 24 小时值班。定期维护监控设备。 4 DB15/T 1033—2016 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4.1 组织领导 4.1.1 监督检查组由院领导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平时的安全检查。 4.1.2 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及中层干部组成,负责应急事故的总体指挥、调度,并指 导成立疏散引导小组、排险小组、医疗救护小组、警戒保卫小组等机构应对突发事件。 4.1.3 后勤保障组由院领导及骨干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4.2 人员要求 4.2.1 事件发生时,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院内,听从统一指挥调度,迅速开展医疗救护等相关 抢险工作。 4.2.2 保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汇报实情及抢救情况,执行上级指令。 4.2.3 做好儿童的安抚和生活照料工作。 4.2.4 行政值班人员同时负责值班,及时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做好组织工作。 4.3 火灾应急预案 4.3.1 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 119 报警,并同时向行政值班领导和院领导报 告。 4.3.2 单位领导或行政值班领导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通讯小 组应当立即进行火警广播,指导儿童及相关人员疏散。 4.3.3 在初起火点现场的干部职工,要使用消防栓、灭火器材等进行灭火自救。 4.3.4 应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选择合适的疏散路线,迅速地组织儿童及相关人员 撤离事故现场。 4.3.5 疏散引导小组赶赴指定位置,在楼梯口、拐弯处、叉道路,引导儿童安全撤离,并在上风向的 指定地点集合。 对全院所有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清点,寻找滞留在现场的人员。 4.3.6 排险小组应当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全力灭火,并切断火区电源,关闭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控 制火势,为安全疏散创造条件。 4.3.7 医疗救护小组应当努力营救事故现场的伤员,并将他们安全转移。 4.3.8 警戒保卫小组应立即在事故现场和周围设置警戒线,维护现场秩序,并在院外路口引导外部救 援人员进入现场,保护院内的财产安全。 4.3.9 火灾扑灭后,应根据应急总指挥或消防部门的命令及要求,解除周围警戒线和事故现场警戒线。 4.3.10 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4.3.11 当险情发生时,应沉着冷静,按疏散示意图迅速有序地组织疏散,并立即启动院内消防装置。 4.3.12 应保证全部儿童都能安全撤离。撤离到安全地带后,不得随意走动,更不得返回火场
DB15-T 1033-2016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24 14:39: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