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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30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和国 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 长对粮食、棉花及其他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 用和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 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管理、  — 1 —使用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 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 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 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控告。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计划、水利、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协助土地 管理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用地,兼 顾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 查区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上一级人民  — 2 —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 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 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棉花、 油料、蔬菜生产基地; (二)土质、水利条件较好和高产、稳产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 验田和良种繁育用地; (五)名、优、特、 新农产品生产区。 第十条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 量和综合生产 能力划分为下列 三级: (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高产稳产、长期不得 占用的耕地; (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 量较高、规划期 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三)三级基本农田: 前两项规定以 外的规划期内不得占 用的耕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内耕地地 力分等定级 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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