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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次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 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0年7 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1年11月26日河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河 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 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 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 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 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 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 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 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 国家优先勘查、开采。 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 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 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 2 —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 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 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 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 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 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 查进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 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 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 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 的生产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 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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