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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 (1995年9月28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湖南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公路管 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7年11月29日湖 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 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4年7月 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 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 — 1 —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 和乡道的管理。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对于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有权制止或检举揭发。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公路的主管机关。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市、县(市)交通行政部门的决定,依 法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协助 做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国土、规划、城建、工商、农业、林业、水 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土地利用 规划、城市规划相协调。 公路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 质量。公路沿线的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公路建设征用 拨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第七条 公路的命名和编号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 2 —法》的规定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的命名和 编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 金,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个人,合资或独资建设公 路,依法从事公路经营。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及时修复破损的路 段,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 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改建、养护公路时,施工单位应科学安排,合理 组织施工,并在公路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 标志。 通过施工现场的 车辆应遵守施工现场 秩序,服从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的 指挥,不得损坏施工路 面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公路用地范 围为公路两 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坡脚 以外,国、省道不 少于2米,县、乡道不 少于1米。 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 侧边沟或截水沟外缘以外, 国道不 少于20米,省道不 少于15米,县道不 少于10米,乡 道不少于5米。交通行政部门应在公路两 侧建筑控制区的 边缘 设置控制标志。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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