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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 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 2010年6月 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环境,主要是指直接影响中小学 生健康成长的学校、社会和家庭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 教育环境保护均适用本办法。 1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环境保护工作的领 导,有计划地设立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为中小学生开 辟科技、文化、体育等社会活动场所。 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生家庭应当为中小学生 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并做好环境保护和环境育人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中小学教育环 境保护工作。负责提出教育环境建设规划、制定环境育人计划, 指导、评估、检查教育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为使中小学生在学校活动有足够的环境空间,规 划和新建学校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必须按国家规定 标准执行。原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在其周围改造时,政 府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 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坚持升降 国旗制度。 第八条 学校应当把对中小学生爱护环境的教育列入思想 品德教育之中。 第九条 校园环境建设应当优美、文明、整洁,要有鲜明的 教育、科学、文化氛围。 校园要悬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名人画像。书写、 悬挂标语要严肃、整齐,文字要规范。 2第十条 学校要重视安全环境建设,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得出租、出 让作非教学使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 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任何人在校园、教室和 学生宿舍以及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吸烟。 第十四条 教育、文化和科技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 组织安排 中小学生参加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文化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 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 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 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 待。 第十六条 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 厅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 宜进入的场所,均应当在 显著 位置设立禁止中小学生入内的标 志,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中小 学生进入。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在临街学校的街道上设置禁止 机动车鸣号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学校传教 布道,不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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