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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2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设施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四章学前教育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13 一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2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并扶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 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 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学前教育工作。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设施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 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第九条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盟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 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 (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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