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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8年8月2 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 9曰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1年 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8 曰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的客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维 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资格,根据乘客要求提 供运送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 三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 四 条 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运营、 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 五 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 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的曰 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 六 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 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列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166 第 七 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当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 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 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 八 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制定行业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市交通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 二 章 资 质 管 理 第 九 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经行政许可取得出租汽 车经营资格 证、车辆运营 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 禁止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 车辆运营 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 动。 第 十 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客运车辆、配 套设施 和设备或者相应的资 金;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 (四)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 偿债能力; (五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 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 ; (六)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客运资格 证的出租汽车 驾驶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 十 一 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 件的客运车辆 ; (三 )有固定停车场所及相应的设 备、设施; 167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的条 件; (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 十 二 条 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车辆技术 性能完好, 尾气排放 等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 标准; (二 )车辆设施依照国 家和地方有关规范配置 ; (三 )车顶安装出租汽车 标志灯; (四 )外观颜色 和服务标志的样式符合市交通部门的规定 ; (五 ) 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 计价器及无线调度报警装置,张贴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 号码; (六)车容整洁卫生 ,运营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七)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 厂新车;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 十 三 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供求 状况,对出租汽车 许可经营 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新增出租汽车 数量,由市交通部门广 泛征求意见,提出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 实施。在本市出租汽车年平 均有效里程利用 率低于60%的情况下,一般不再新增 出租汽 车数量。新增出租汽车方 案应当经过 充分论证,必要时, 应当进行 听证,听取乘客代表、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 意见。 第 十 四 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 釆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确定经营者。 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招投标方案和招标文件 ,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招投标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招标书中 应当载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数量、 许可对象、许可期限, 运菅车 辆车型、更新年限、质量要求,服务质量 承诺等内容。 第 十 五 条 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招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向市交通部门提供下列 证明和材料: (一 )营业 执照; (二 )本条例第十条 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条 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招标文件 规定的其他 证明和材料。 经营者在竞标前 2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重大或者重特大交通责 任事故,或者有两次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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