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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2007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015 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地方铁路建设,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输营业 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纳入本省监督管理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依照本条例 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 1 —地方铁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铁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地方铁路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水 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做好地方铁路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铁路工作的领 导,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做好规划,扶持、促进地方铁路建 设与发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地 方铁路资源的作用。 第五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安全 生产,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地方铁路的义务,不得 破坏、损坏地方铁路设施、设备,不得扰乱地方铁路建设、运 输营业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应当符合地方铁路发展规划,执行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  — 2 —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国家铁路网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和港口、公路等其它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与能 源、钢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 应当依照地方铁路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地方铁路发展规划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地方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 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建设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 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地方铁路建设和从事地方 铁路运营。 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 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侵 占。 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建设依法实行 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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