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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厦门市归侨侨着权益 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 《厦门市归侨侨卷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了审查,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厦 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厦门市归侨侨着权益保障条例 (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归侨、侨卷的合法权益,根 第四条归侨、侨卷身份由区人民政府侨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卷权益保护法》及有 部门依法认定,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认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定。 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主管本行 额的归侨、侨着代表。 政区域内侨务工作,对本条例负有组织实施和行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参与同级人民代表 政监督的职责。 大会归侨、侨誉代表名额的协商和人选的推荐。 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能保 第六条本市归侨在外地的配偶及未成年子 障归侨、侨卷的合法权益。 女可按有关规定迁人本市。 第三条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是归侨、侨卷 第七条归侨离、退休后要求来本市落户 依法成立的人民团体,对本条例的实施实行民主 的,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原由本市迁出, 监督。 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可以随带配偶及未成年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依法成立 子女来厦落户。 的其它社会团体,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任何单位 第八条华侨中有各类专长的人员来本市定 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所从事的正当活动,地方各 居参加建设的,人事部门应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给 级国家机关应予以支持。 予妥善安置,录用单位应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13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1 上从优照顾。 当照顾。 第九条归侨、侨卷因私申请出国(境), 第十九条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卷私有 出人境管理机关在受理时应提供方便。 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收回使用权时,使用 第十条离、退休归侨、侨出国(境)定 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搬迁。 居,其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境内医疗费等 第二十条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着私有 享受原单位同类离、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本人 房屋的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侨、侨着 应按有关规定向原单位提供生存证明。 要求收回房屋,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离、退休的归侨、侨眷出国 (一)已购得统建房的; (境)定居后,原租住的单位自管房或直管公房, (二)已分配到住房或有其它房源的; 可以由其直系亲属继续租用或按有关规定购买。 (三)搬迁后又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归侨、侨卷有权继承或者接受境 (四)将房屋闲置六个月不居住的; 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 第十三条对回国定居并参加工作的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拆除归侨、侨卷的私有房 事业、企业单位的归侨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 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 定增发生活补助。 偿、安置。 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本 第二十二条归侨、侨卷捐赠兴办的社会公 市的子女升学时,依照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益事业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和录用公务员时,同等 归侨、侨卷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 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 个人不得借捐赠名义向归侨、侨卷摊派。 本市的子女。 第二十三条归侨、侨卷的侨汇收人受法律 第十六条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冻结、没收侨汇 归侨、侨着,由民政部门按民政救济对象的标准 和查阅侨汇凭证,不得侵占、冒领、克扣和摊 给予救济。 派。经办侨汇的银行应及时解付侨汇,并为归 第十七条归侨、侨卷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侨、侨券兴办企业使用的侨汇投资出具来源证 且按本市的住房标准属于往房困难户的,有关部 明。 门应在经济适用住房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市开展涉外经贸活动及在国 归侨、侨誉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按本市 (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 的住房标准属于住房困难户的,应优先提供廉租 要优先吸收归侨、侨卷参加。 房予以安置。 第二十五条归侨、侨眷为本市引进资金、 第十八条归侨、侨着要求翻建合法所有的 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 祖屋,要求在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庭院地及经土地 贸活动,资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贡献突出的, 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宅基地上新建或扩建房屋自 应予表彰和奖励。 用的,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不受有无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归 本市常住户口的限制,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 侨、侨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 应予及时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并在建筑面积上适 责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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