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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1年11月9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11月30日辽宁省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0日辽 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 定》修正 2008年12月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1月9日辽 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2 —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四章 科学技术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 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县(市)人 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负责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纳入本市—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 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考核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应当 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市发展与国内外政府机构、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 合作与交流,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作、技术贸易、建立科研 生产联合体等活动给予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 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 市人民政府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八条 支持企业研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培育科技名 牌产品,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鼓励企业引进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 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 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配 套技术攻关。 第十条 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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