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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0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30日甘肃 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2 年2月1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 会议修正 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 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 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 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 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 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 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 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 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 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 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城乡基层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加强 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殡葬 改革,教育辖区居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移风易俗,遵守本 办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 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殡葬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 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 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全社会都应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 动。第二章 火葬推行与遗体处理   第八条 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城关、七里河、西 固、安宁四个行政区的全部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山区乡 村。上述四个行政区中的青白 石乡、皋兰山乡、 魏岭乡、 湖滩乡、黄峪乡、金沟乡、达川乡和其他乡镇人 口稀少、 交通不便的山区村,以及 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 允许土葬。   火葬区域和 允许土葬区域的 变更,由市人民政府 报请 省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第九条 本市火葬区域内的 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 化。在 允许土葬的区域内,县(区) 所在地和 近郊区乡(镇) 死 亡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 员应当实行火 化;其他人 员生前嘱托 或亲属要求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允许土葬的 遗体,应当在民政部门批准的公 墓或农村 公益性墓地埋葬。   外地 来兰人员在本市火葬区域内 死亡的,应当在本市 火葬。 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出 本市的, 须经民政部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第十条 火葬区域内 遗体的冷藏、运送、防腐、整容及 火化、应当 由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承办。   运送和存放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所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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