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1992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8月1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罢免 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 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罢免代表 第三章 补选代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 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三条 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二章 罢免代表   第四条 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 出申辩意见。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 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人民代表大 会下一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审议决定;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 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 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市 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 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 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条 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机关收到罢 免要求或者罢免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如提出撤回罢免要求,应 当自提出罢免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回的理由。受理机关收到撤回罢免要求后, 如坚持提出罢免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的选民不足五十人的,罢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 求的选民不足三十人的,不再将罢免要求交原选区选民进行表决。   第八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 行。表决罢免要求,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在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   第九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 进行补正,在表决罢免要求之日的两日以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罢免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出的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必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罢免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公告。 第三章 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进行补选。全国和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   第十四条 补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补 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进行。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 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在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事先报告区、县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事先分别报告 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区 、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 以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十七条 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政党、各 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 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十八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应当向选民或 者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和政党、人民团体、代表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 况。但是在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当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十九条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 额可以多于应补选代表的名 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 同应 补选代表的名 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 差额选举的时候,代表 候选人的名 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三分之一 至一倍。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 差额选举的时 候,代表候选人的名 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 额五分之一 至二分之一。如果 只补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 多于上述差额的时候,由补选代表的组织者,根据 较多数选民或者 较多数 代表或者 较多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 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 单。经民主 协商后,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与应 选代表名 额相等的,或者经民主 协商意见比较一致的,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 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 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补选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候,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 参加投票,选举 有效。代表候选人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