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4年11月19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 根据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 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调查及资料的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 1准确、 及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 ,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 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 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 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 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 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 执法机关。 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 报告权、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保守统计秘密。 任何单位、 任何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 法 规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修改。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公民对违反统计法律、 法规的行为进行 检举、揭发和控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2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 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 统计工作站、 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 、 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 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不具备设置统计机构条件 的单位,应当设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 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管辖系统内所属单位的统计工 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 建立《统计员资格合格证》制度。凡新上统计岗位 的人员必须是取得 《统计员资格合格证》 的。 现在岗统计人员没 有取得 《统计员资格合格证》 的,由主管的统计机关统一组织培 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 《统计员资格合格证》 ,不合格者应 当调离统计岗位。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 免、 调动,须 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 同意;苏木、 乡镇、 街道办 事处统计人员的 变动,须 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 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 征得上级主管部门 统计机构的 同意。 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 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 手续。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0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交流群
  • //public.wenku.github5.com/wodemyapi/22.png
-->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