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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5月2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 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02年2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 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2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 事业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 重力测量、界线测量、工程测量、地形测绘、地籍测绘、地下 管线测绘、航道、海洋与滩涂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 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 编制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各种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 、 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进行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测绘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测绘管理部门) 负责本市测绘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管理本部门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本市测绘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和 统一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等 级和技术标准。 3大于、等于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按照上 海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分幅和编号;小于五千分之一比例 尺的地形图测绘,应当纳入国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图系列。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 第七条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测 绘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对涉及的 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被监督检查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和设备。 第二章 测绘活动管理 第八条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基础测绘 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后,组织实施。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 专业测绘规划, 报市测绘 管理部门备 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地 籍测绘规划,并 组织协调有关测绘 机构实施。 第十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按照国务 院和市人民政 府规定 的办法进行。 土地、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 着物的权属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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