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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 (2011年2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 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野生 型茶树和树龄在 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古茶树保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置标志,并 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 发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 则,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 1 ——第五条 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农 业用地范围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科技、 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 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 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专项资 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古茶树的宣 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意识。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 利用古茶树资源,支持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保护其合法权 益。 第九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利用古茶树资源开发旅游项 —— 2 ——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文化交流以及国 家公共利益建设等,需要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的,报县(市)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茶树的移植或者采伐,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时间、地 点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不得 新建影响古茶树生 长的建筑物或者 构筑物。对 影响古茶树生 长的原有建 筑物或者 构筑物,应当 逐步搬迁,并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 损毁保护标志; (二) 盗伐树木,挖取树根, 剔剥树皮,刻画树干,攀折 树枝; (三)种植 未经批准的植物; (四)对古茶树 使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 (五)超标排放废气、污水、粉尘; (六) 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七)探(采) 矿、采石、取土; (八)在古茶树保护范围 周边1000米内建设对大 气、水 流、土 壤造成污染的工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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