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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8年3月14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9日云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根 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结合维西傈僳族自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内下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本条例保护: (一)阿尺目刮、神川热巴、瓦器器、阿勒、大词戏等传 统歌舞和戏曲; (二)傈僳族音节文字等民族传统语言文字及其文献,各 类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文稿、绘画、碑刻、雕塑等作 品; (三)腊裱刺绣、热巴鼓等民间手工艺品的传统制作技 艺; (四)民族传统习俗、节庆。 —— 1 ——第三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对 象,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法 律、法规。 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 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促进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 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 资金,主要用于: (一)抢救、征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二)研究、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 (三)培养、资助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四)扶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建设; (五)表彰、奖励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中 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 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2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利用规 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整 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库; (五)指导、监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品的开发利用和市 场经营; (六)查处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县的发展和 改革、财政、民族、 宗教、旅 游、工商、公安等部门 应当协同文化行政部门 做好民族民间传 统文化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负责 做好辖区内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保护 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尚未列入保护 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 推荐或者提出申请,由自治 县文化行政部门组织 评审认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 保护名录。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 公民,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 准,命名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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