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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恐龙化石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25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掘与收藏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促进恐龙化石 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恐龙化石的发掘、采 集、收藏、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恐龙化石,是指由于自然作用形成并赋存于自 治州行政区域内地层中的恐龙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恐龙化石属于国家所有,不 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 第四条 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 内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设立保护专项经费。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恐龙化石保护委员会, 负责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恐龙化石保护委员 会。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 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的保护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恐龙化石的保护规 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健全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 —— 2 ——(四)指导和监督恐龙化石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管理恐龙化石保护专项经费; (六)建立恐龙化石档案库和数据库。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文化、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规划建设、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恐龙化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恐 龙化石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恐龙化石,未经批准不 得发掘、采集、收藏、转让、赠送恐龙化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恐龙化石的责任和义 务,对破坏恐龙化石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恐龙化石集 中的区域建立保护区,保护区的建立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 励和支持具备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恐龙化石的开发与利用,并保护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展恐龙 化石保护的科 普宣传和文化 交流活动。 每年十月的 最后一周为恐龙化石保护宣传 周。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恐龙化石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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