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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 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饲料以及其他 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 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 、 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 导。   市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2-第二章 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 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 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域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 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 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 基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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