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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 、 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等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必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执 行措施,不得以扣押人质方式执行案件,不得违法使用执行措 施。违法执行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法 ─ 1 ─ 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积极配合、协助外地法院依法执行案件 。 妨碍外地法院依法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 人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应当自觉履 行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五、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干涉人民法院执 行案件。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扣 押的,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擅自解冻。 六、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 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查询、冻 结或者划拨等事项;无故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其单 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接到人民法 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法律文书后,将被执行人帐上存款转移或 者对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存款,未接到人民法院解冻通知书而 擅自解冻的,人民法院除可以对该单位依法予以罚款外,应当 责令其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 当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划拨其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 ─ 2 ─七、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协助执行的,应当发出协助执行通 知书。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公民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出具 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积极履行协助执行的义 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拖延;对要求协助执行的义 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提出,但不影响协 助执行义务的履行。 拒绝协助或者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单位、主要 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或者以 暴力 及其他方法抗拒、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视情节轻重,依 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 行人是单位的,除追究单位责任外,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 者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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