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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检察举报条例 (1998年7月23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报 第三章 处理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宪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市各级检察机关举 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有关单位犯罪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举报人,是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受理、查办举报线索,依法追究 犯罪,切实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证 公正执法。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章 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涉嫌下列犯罪行为之一 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检察机关举报: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的; (二)单位受贿、行贿,向单位行贿,以及集体私分国有 资产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2 ─泄露国家秘密等渎职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搜 查、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 (七)其他认为应当举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款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向公 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举报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或者其他机关应当接受,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通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可采用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委托 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它合法方式进行。 鼓励举报人使用自己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群体性的当面举报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 过五人。 第十条 举报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以及举报行为 和内容有受到严格保密的权利; (二) 因举报受 到打击报复的,有提 出控告的权利; (三)举报有 功人员有得 到奖励的权利; (四)使用真实姓名举报的,有 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权利 ; (五)对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有 申请回避的权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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