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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办法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 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 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 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 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 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 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 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 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有关负责人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 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 导。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 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 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突发事件专项 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 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 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 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 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 自治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应急 储备金制度,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 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 件新闻报道快速 反应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 时、客观、准确、 真实,涉及 国家秘密的,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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