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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 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 、 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 机关,由选民直接 选举人民代表 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 ,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 团。主席团由7至11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 至2人。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 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 人员,在主席、副 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及代表的活 动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乡级财政的,列入县级 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从本 届人民代表大会举 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 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 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 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 、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村镇 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 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 (五)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作 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 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各民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 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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