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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 国家利益,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 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 权限的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 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 2 —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和 统一管理。 自治州(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治理乱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管理和 监督。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使审计、监 察职责。 第五条 禁止乱收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拒交和举报。 第二章 收 费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下列规定设置: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 (五)经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的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 3 —第七条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于管理性收费和制发证照收费 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特定管理行为的合理 支出或者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确定和调整,属于资源性收费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 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补偿或者部分补偿实际消耗的 原则,结合提供特定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和 调整。 第八条 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先提出收费方案。收费 方案应当列明 设置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范围和标准、预计年 收费总额及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属全自治区范围和部分地区范围的收费,由实施收费的自 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州 (地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物 价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 物价部门审查 批准;收费标准的 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重要收费项目、对社会具有普遍性、 广泛性影响的收费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 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对象主要为农 (牧)民的,批准前应当经自治区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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