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立法条例
(2018年1月9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报批与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
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九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江西省立法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
解释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
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
执行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
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
具体规定的事项;
2(二)国家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
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六条 在本市立法权限内,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事项 ;
(三)其他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
重大事项。
在本市立法权限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除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
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
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3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
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
求,督促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
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
泛征集意见,科学论 证评估,根据本市立法权限和实际需要,确
定立法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
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
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
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政 党、社会 团体、企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 出立法
建议项目。
有关机关、 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时,应当报 送立法建议项
目法规文本及有关 说明。
第九条 立法规划项目库实行动 态管理,一般在市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期内的第一年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
规划项目库相 衔接,一般在上一年度的第四 季度拟定。
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 施过程中需要调 整的,
有关机关 或者组织应当提 出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进行研究,提 出意见,提 交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决定。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 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负责 起草。
综合性、全 局性、基 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草案,可以由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 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 起
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 专家参
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 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
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 草案应当 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工
作方案,拟定 起草进度,并报 送有关的 专门委员会 或者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案人不 能按照规定的 时间提请 审
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
书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 前参与地方性法规 草案起草工作。根据需
要,可以 参与起草的调研论 证,或者听取情况汇报,督促 起草工
作按期 完成。
第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 草案一般应当对地方性法规 草案
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 围、主管部 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
施行日期等作 出规定,并 符合立法 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 草案应当进行调 查研究,广泛 听
5取各方面意见,对地方性法规 草案规范的主要 问题进行论 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
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 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 府全体会议 或者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并由市 长签署。
第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审议的地
方性法规案,应当同 时报送地方性法规 草案文本及其 说明,并提
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正地方性法规案的, 还应当提 交修改前后
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 草案的说明,应当 阐明立法的 必要性、可行性和
主要内容以及 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 歧意见协调 处理等方面的情况 。
第四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大会会议 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市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6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十名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联名,可以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提 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提 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 席团决定不列 入会议议程
的,应当向大会报 告或者向提案人 说明。
专门委员会 审议时,可以 邀请提案人列 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 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 出,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
的程序 审议后, 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 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
体会议作 说明。大会全体会议 听取有关说明后,由 各代表团进行
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 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
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 将有关情
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进行立法调研,可以 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参加。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 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三十日 前将地
方性法规 草案文本及其 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7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 各代表团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的 审议意见进行统
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 草案修改 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
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 草案修改 稿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 印发会议,
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 时,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根据代表 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派人介绍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 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地方性
法规案中的重大 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讨论,并 将
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 席团报告。
主 席团常务主 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 专门性问题,
召集代表 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 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
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 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同意,
并向大会报 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 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8
法律法规 九江市立法条例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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