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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 法程序 第五章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的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 ,健全立法制 度,提高立法质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州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 域自治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州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 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原 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一,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体现本州政治 、经济、民 族和文化特点 ,保障和促进本州经济建设和各项 社会事业的发展 。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发挥在立法工作 中的主导作用 。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本州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 定,但不得违背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 规的基本原则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 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通过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批准)常委会公报 - -163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 ,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 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 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应当立足州 情,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 ,深入分 析立法需求 ,科学论证评估 ,突出重点 ,体现特 色,确定立法项目 ,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 、系统 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 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根据州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 州中级人民法院 、州人民检察院 、县人大常委会 、 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 ,对立法建议 项目进行汇总 、协调、研究和论证 ,筛选提出立法 项目,提出立法规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 编制情况说明 ,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后 , 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 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应 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征集立法建议的公告 ,由常务 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报刊 、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 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发出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 ,督促 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申报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附有立法项 目名称、立法依据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主 要内容和起草进度等 。 第十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 程中需要调整的 ,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提出调整 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 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 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 方性法规案 ,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州人民政府 、州人大各 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 列入大会议程 。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 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 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自治条例 、单 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时 ,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 会议,发表意见 。 第十三条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在州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经常务委 员会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 ,再决 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由常务委员会或者 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第十四条 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一般应当经两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 - -164建议议程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各方面意见 比较一致的 ,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后,列入州人民代表大会建议议程 。 第十五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大会全 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关于制定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 ,由 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 各代表团审议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 法规案时 ,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 办人员介绍情况 ,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 第十六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常务委 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自治条例 、单 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印发州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 。 第十七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 程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 并印发会议 。 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对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 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向主席团提出审议 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 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 通过后,印发会议 。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过程中 ,主席团常务 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 表团的审议意见 ,并进行讨论 ;也可以就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 第二十条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 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由主 席团提出 ,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可以授权常务 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 ,提出修改方 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 第二十一条 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议程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案 ,在交 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应当说明理由 ,经 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对该条例案或者法规 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 第二十二条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 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 ,由法制委员会 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提出自治条例 、单行条 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 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全体代 表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的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由常务 委员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发布公告 予以 公布。 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州人大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 州人民政府 、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审议 ,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再决定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公报 - -165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 要进一步研究的 ,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 联名,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由 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 议议程的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并向提 案人说明 。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 ,可以邀请 提案人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 方性法规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三十 日前,应当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 方性法规案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 行的三十五日前 ,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 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 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 ,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 方性法规案 ,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后交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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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18-04-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18-04-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2018-04-1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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