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2月7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
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
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 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 建
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城市绿化以种植本地宜生树种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
2 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
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 ,加强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
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
化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驻地单位完成社区和单位内部
的绿化任务。
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务、 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
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纪念林、种纪念树,
兴建、养护城市公 共绿地及其他城市绿地。单位和个人投资建
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 ,
可以设置标识牌。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 、保护
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管
理经费。
3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
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 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 支付。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
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
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
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 期实施计划,报 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 严格执行,任 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改变。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 审批。
第九条 推广桥梁绿化、 墙体绿化、护 坡绿化等 多种形式的
绿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 、文化、体 育、教育等公共 服务设
施的建 筑实施屋顶绿化。
4 林荫停车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鼓励 露天停车场
种植可以 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 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建设规
范,不得影响绿化植 物正常生长和城市绿地 使用功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 垂直绿化和林 荫停车场建设
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 金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地系统
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面 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 积的比例,
应当符合 下列标准 :
(一) 新建居住区 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 扩建居住区
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 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
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 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 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
(三) 新建商业中心、交通 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
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
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
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路绿地
5 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批建设工 程项目规划
方案时,应当依法确定绿化用地面 积标准,保障城市绿化用地
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 程项目,需要
绿化的,应当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初步设计中 专项说明绿化设
计方案,并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列出配套建设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 程的设计,应当委 托持有相应资 质证
书的单位 承担。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居住区绿地和单位 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应
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工 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 程设计方
案(含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 积)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
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申请配套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 质证书》;
(三)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附图;
6 (五)项目选址意见书。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批准的绿化工 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方案;确实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
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 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
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 信用评价、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 度,实行绿化工 程质量监督制 度,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 程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
时规划、同 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验收。配套绿化工 程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 程不得投入使用。因特殊情况
不能与主体工 程同时竣工的,可适 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
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 季节。
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
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 设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 图。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 达不到规定标
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 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
土地评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 异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
单位或者产权单位 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 不能自行建设
的,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园林绿化企业 进行建设。
7 易地绿化的位置应当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设计
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 按照规划代 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
当自土地 手续办理完 毕之日起三十日内 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代 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遵循
管道、 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 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科
学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 上地下各种
设施管 线保持规定的安全 距离。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 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并经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 自批准 之日起六个
月内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一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
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 需要,其面 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
积的百分之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 线管理。绿 线由市人民政府根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公 布,由城市绿化
8 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列入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 线,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
建设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规定 程序进行。涉及绿线整体
性、系统 性调整或者减少绿地规 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前,应当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意。
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城市绿地规 模的,应当 易地补足城
市绿地面 积。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 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防护绿地、行道树及 干
道绿化 带,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 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单位管
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城市苗圃、
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 物业公司负责;未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 ,由产权单位或者 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 负责;
(四)居民个人 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 该居民个
人负责;
(五)其他 类型绿地由权 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 招标投标等
法律法规 阳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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