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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7年12月29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修改和废止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 止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 法规,适用本条例。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 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 会)制定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 他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立法 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 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 —— 2 ——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 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 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 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征集立 法项目,为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作准备。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开展立项评估论证、 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精准确定立法项目,建立地方性法 规项目储备库。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 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 法建议。 第七条 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 —— 3 ——最后一年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 度拟定。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前,由法制工作委 员会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通过 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 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 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 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第九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 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 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 4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交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 工作委员会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交由市人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起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其负 责组织起草。 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 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 案,根据地方性法规案调整的事项和范 围,经主任会议或者常 务委员会 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市 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 局性、基 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 吸收相关领域的专 家参加,也 可以由提案人委 托有关专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 就法规的调整范 围、 涉及的主要 问题、解决办法、权 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 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或者 听证,听取市人大代表、有 关专家及其他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 参 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 单位应当将起草工作 情况 —— 5 ——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之前,其 内容 涉及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确,或者意见分 歧较大的,应当负责 协调, 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 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 案。 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列入 会议议程。 10人以上市人大代表联 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性法规案,由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 专门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 —— 6 ——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市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 体会议作说明,或 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 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 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 规案,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市人 大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大会全 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 团进行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 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 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各代表 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一般应当 宣读法规草案全 文;提案人应当 派人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根据代表 团的要求,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 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 席团提 出审议结 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 应当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 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 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必要时主 席团常务主 席可以召开各代表 团团长会议, 就地方性 —— 7 ——法规案中的重大 问题听取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专 题讨论, 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 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 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 问题召集代表 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 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 意见向主 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 稿经各代表 团审议后,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 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 规草案表 决稿,由主 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 体会议表 决, 以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 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 席团同 意,并向大会报 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 步研究的,经主 席团提出,由大会全 体会议决定,可以 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作出 决定,并 将决定情 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 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 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会下次会议审议 决定。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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