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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和 职守,滥用职权,伺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 省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采供血机构及 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借供血勒卡病人的,处以勒 令其立即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卡金额10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医疗机构未按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核查或者将核查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的血液用于医疗临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用血 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用血者提供虚假证明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 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违法用血量所需用血 起施行。1993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 费用5至10倍罚款。 府颁布的《黑龙江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 第四十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 法》同时废正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血液管理监督员,玩忽 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 牟取暴利条例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 制定本条例。 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12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 本条例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适用于对 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及与人民生活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 有密切关系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其具体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省人民政府可以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 根据本省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实行政府定 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按照有关价格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管理的规定执行。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 第三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 低价格; 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 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格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牟取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 暴利: 格秩序。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 第五条本条例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 组织实施。 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技术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 监督、文化、出版、公安、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 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 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止不正 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和职工物价监督站、 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 群众物价监督站依法开展物价监督活动。 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 第七条对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 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 取暴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 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申诉或者举报,并受到保护。 第十条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诉或者收到举报后, 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市(行 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理,并将 署)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县(市)价格主管部 处理结果通知举报者。对举报有功者,按照有 门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关规定给予奖励。 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不正当价格 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为和牟取暴利的经营者进行检查,行使下列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 职权: 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按照规定程序对被检查的经营者、利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 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其提 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 供证明材料或者有关资料; 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 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 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 的合法权益; 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12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 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 第十六条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 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伺私舞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五)对被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 行政处分。 货成本和定价依据的,可根据同一商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 的市场平均价格认定。 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 第十二条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服务价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格、应当有核算价格的成本资料,建立健全价格 政诉讼。 台账。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检查,如实 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 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薄等有关资料,不得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 定行为之一的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 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对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 应用解释。 定行为之一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 给予行政处分。 施行。 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 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 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 营的各种食品。 发展民族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内从事清真食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品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 本条例。 —12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 第十五条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 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 第十六条物价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 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伺私舞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 (五)对被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 行政处分。 货成本和定价依据的,可根据同一商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 的市场平均价格认定。 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 第十二条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服务价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格、应当有核算价格的成本资料,建立健全价格 政诉讼。 台账。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检查,如实 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 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成本、账薄等有关资料,不得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拒绝、阻碍物价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对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 定行为之一的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 追究刑事责任。 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对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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