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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0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7年12月26日伊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程序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 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案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第六章其他规定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第八章附则 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 42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01 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 第十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 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第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一和尊严。 间,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 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 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 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自的明 第三章立法准备 确、内容具体,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突出 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编制立法规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地方立 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 法工作。 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 中的主导作用。 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 第七条地方立法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 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 政预算。 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 第二章立法权限 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 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 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集立法建议项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目;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 第十四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 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 用书面形式。 ,规: 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 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和目的、需要解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对策等内容;个人提 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 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法规名称和主 规定的事项: 要理由。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 第十五条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 方性法规的事项; 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评估、 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 论证,并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 计划的意见。 际,需要先行作出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 43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01 当召开立项会议,听取项目提出单位或者个 第二十一条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 人对立法建议项目的说明,对项目的必要性、 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 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 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 并根据论证情况,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 第二十二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针对 立法计划草案。 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论证、 立项会议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 听证、咨询等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 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意见建议,并真实的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 组织的利益和诉求。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加。根据工作需要 对于地方性法规中的专门问题或者重要 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项会议。 问题,起草人应当提出专题可行性报告。 第十七条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 起草法规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立法 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 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民主党派、工商联、 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士的意见。 第十八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 第二十三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以下 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简称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 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 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 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 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相 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和主要 衔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掌 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 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 调处理情况。 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地方性法规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 的,提案人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的必要 项目应当同时告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 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 构。 情况。 第二十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 第二十四条法规草案中涉及两个以上 法规项目,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提案人 部门权限的,提案人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做好 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工作者 协调工作。 和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 作。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 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 (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t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01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 第二十六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 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 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 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 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 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 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 第三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会议。主席团 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 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 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 者向提案人说明。 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重大 第二十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 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 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 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 报告。 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 第三十三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 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 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 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 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 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 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 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 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 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 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 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四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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