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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 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 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务事项填制或者取得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 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 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或者计 单位)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条例。农村集体 量方法。 经济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单位应当使用印有财政部门建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监督管理专用章的会计账簿。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 实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当按 计工作,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照规定持打印完整的会计账簿到财政部门办理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监督管理手续。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债权和所有 (三)对会计账簿实施监督管理; 者权益等,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 (四)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人员 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诚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财务收支 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实施监 审批、内部审计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督,参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五)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不实或者 (六)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工作: 不当的报告。 (七)管理会计服务工作;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不得按照委托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位和个人的要求或者示意出具不实、不当的 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报告。 16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一3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报告的程序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省财政 3000元以上2方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部门依法处理。 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第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的市级、县级财政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 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事代理记账业务。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应当在代理记账 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机构执业,不得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 第十二条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查看会计账 称的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簿的,以单位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会 (一)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或者其他单位、 计账簿为合法会计账簿。 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和省规 (二)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定的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对其会计人员的继续 (三)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 (四)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 务的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业务, 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五)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非 (六)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 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 金为自的的; 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 (七)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 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 罚的; 从事会计工作。 (八)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 - 的行为。 款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 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 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 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2 行政处罚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二)违法处理罚没款的;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 (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事会计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第十六条有《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其规定。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 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 施行。 16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一3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报告的程序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省财政 3000元以上2方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部门依法处理。 以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第十一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的市级、县级财政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 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事代理记账业务。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应当在代理记账 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机构执业,不得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七条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 第十二条实施监督检查需要查看会计账 称的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簿的,以单位提供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会 (一)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或者其他单位、 计账簿为合法会计账簿。 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和省规 (二)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定的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对其会计人员的继续 (三)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 (四)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 务的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代理记账业务, 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五)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非 (六)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 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 金为自的的; 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 (七)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 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 罚的; 从事会计工作。 (八)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 - 的行为。 款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 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 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 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处2 行政处罚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二)违法处理罚没款的;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2 (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 事会计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第十六条有《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 其规定。 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 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 施行。 161-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一3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报告的程序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和内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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