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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不合格开发项目出具验收合格结论的; 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受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事项或到现场检查时,故意刁难,给企业造成损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 失的; 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 (四)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动,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员在执法过程中勒卡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 (五)出具验收结论与工程质量不符的。 定,开发企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第四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 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 定,出租商品房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章附则 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 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 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实施房地产开 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 发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从其规定。 (一)开发项目招投标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 (二)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起施行。 员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予以批准或者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条例 (1997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 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 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8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0.1-3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综合性防空袭演习, 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等国家有关法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专项防空袭演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习,普及防空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空意识。有关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组织和个 单位应当提供人员、物资、设备保障。 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 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 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年 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全省人 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 民防空工作。 规定负担人民防空建设费用。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 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筑,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 第五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 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 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位应当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设费。 (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 府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 民防空主管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工作。 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不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查处。 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第十条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作。 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谁投资、 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 谁受益的原则,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分类防护,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防护重点和重 应当遵守人民防空有关规定。 要经济目标,制定战时防护隐蔽措施和应急抢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修方案。 确需拆除的,应当经省、市(行署)人民防空主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建设和完 管部门依据各自审批权限批准后,由拆除单位 善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或个人负责补建或按现行造价向当地人民防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 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综合性防空袭演习,人民防 门组织补建。 —90—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本条例规 电视等系统安装用于传递和发放防空警报设 定收取的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有偿使用费等, 备,并组织必要演习,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 应当作为人民防空专项经费。人民防空专项经 提供方便条件。 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人民防空建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 设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 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理由占用、提留或挪作他用,保证人民防空经费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利 的战备性质和专项投资方向。 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为社会服务,并接受通信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实 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行与人民防空相结合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建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民防 设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 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的实施。邮电通信部门 民防空的规定。 应当优惠提供防空警报所需的有线控制电路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 并确保畅通;人民防空通信网和警报网所需中 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由批 继线,邮电通信部门应当根据其性质、用途按有 准立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关规定,合理收费,并予以优先提供。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 第二十一条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按有关 民防空工程的口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规定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用于军事、战备的专 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或者 用电台所需频率,必须予以保障,并免收频率占 地下构筑物。确需修建的,应当符合人民防空 用费。 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防空蔬散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 预定疏散地区,加强疏散地域建设,为战时城市 得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及进 疏散人口的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做必要的 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作 准备。 业。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 建设后方基地和战备仓库,战时为城市防空袭 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 服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应当开发 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利用后方基地自然资源,搞好平战结合。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的消防、 后方基地和战备仓库用地属于国防用地, 安全和维护管理平时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其设施、设备属国防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和 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 指导。 法》进行管理,不得侵占或损坏。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民防空通信、警报的畅通。各级人民防空主管 的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镇职工总数的2%o 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组建,战时按2%扩建。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 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 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 网的建设和管理。 训练计划,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训练期间专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 业队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 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在通信、厂播、 待遇。 — 91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类学校应当安排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教育 毁坏、丢失的; 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五)侵占后方基地用地、损坏后方基地设 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和城乡 备设施的; 基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规 (六)未履行提供人员、物资、设备等防空 定教育内容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袭演习义务的。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故意损坏或盗窃人民防空通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按国 信、警报、后方基地等设备设施,干扰破坏防空 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 袭演习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 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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