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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 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 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 (五)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普 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示范基地; 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人区手 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续,负责对人区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条保护区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生态环境 物类型,位于东经122°42'14"至123°18'05",北 监测和参观、考察、旅游等项活动; 纬51°17'42"至51°56'31"范围内,总面积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167213公项。保护区区界以国务院林业主管 第五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科 部门颁发的林权证为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学规划、规范建设、严格保护、有效管理、持续发 不得变更。 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人大 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兴安岭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 第四条大兴安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的防火、科研等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 基础设施建设。 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 第七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 责保护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负责防火监测预报、林火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 扑救和区域防火指挥;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 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区的防火巡护检查、火源监控和日常预防管理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 工作。 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局按照批准的总体规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划,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设立标牌,予以公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破坏界标、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 标牌。 — 37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 第十八条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行政上 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人核心区从事 受保护区管理局领导,业务上受大兴安岭地区 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 行署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保护保 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行政主 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保护区内的 管部门批准。 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条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对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和科 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 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 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 管理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采集活动。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十一条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 之一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门审核,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一)移动、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处以1000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进入保护区从事科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学研究、教学实习、勘探考察、拍摄影视照片等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处以100元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到保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护区管理局办理入区通行证。 (三)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 第十三条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 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以 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接受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 上5000元以下罚款; 理,不得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得污染环境和 (四)损毁保护区内设施设备的,处以损毁 破坏自然资源及各项设施。 设施设备价值一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 (五)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工程设施, 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 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局。确因科研需 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违法工程造价一倍的 要必须采集标本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指 罚款; 定区域内限量采集。 (六)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办厂、狩猎、 第十五条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 捕捞、放牧、开垦、开矿、烧荒、采石、采药、挖沙 学实习、勘探考察、标本采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应当依法有偿使用保护区资源,所收费用用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 于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处罚; 第十六条严禁在保护区内砍伐、办厂、狩 (七)擅自到保护区内采集松种子的,没 猎、捕捞、放牧,开垦、开矿、烧荒、采石、采药、挖 收种子,并处以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沙等活动。 罚款。 保护区内禁止采集偃松种子。确因科研需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 要采集偃松种子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在实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验区内限量采集。 诉讼。 第十七条出版发行宣传保护区的有关材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保护区 料、影视专题片、图片、画册等,应当向保护区管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理局提供存档的书刊和拷贝。 第二十三条对拒绝、妨碍保护区执法人 —37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 起施行。 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 管理,保护不同地带的典型自然景观、森林生态 针政策; 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编制、修订和实施; 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 第二条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 实施; 简称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 (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资源调查 经129°40'30"-129°53'50",北纬44°20'0″- 和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44°30'30"范围内。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 (五)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 批准的文件为准。 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示范基地; 第三条在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 (六)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 防火工作; 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八)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利用、旅游 第五条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等工作; (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 (九)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 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业务上受省林业行政主 违法行为。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人牡 —37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 第二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 起施行。 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 管理,保护不同地带的典型自然景观、森林生态 针政策; 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 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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