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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罚;对拒绝、阻碍保护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的,由保护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黑龙江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黑龙江双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罚则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 的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例》《黑龙江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1年4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4月26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 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 用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 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生产生活的关系。 原生森林资源、自然遗产及生态环境,发挥科学 第五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纳入省 研究及教学实验基地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 门负责做好配套资金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对保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护区加强科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护 第二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区的建设和管理。 位于东经128°58°-129°15',北纬48°02°-48° 第六条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为保护区行 12'范围内,总面积18165.4公顷。保护区区 政主管部门。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界,以国务院颁发的林权证为准。保护区区界 (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保护区管理工作。管 标志,由其管理局负责设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 理局为公益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意,不得变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和从事与保护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二)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 第四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 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促进发展、永续利 (三)保护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373—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 证件; 工作; (二)国外旅游人员凭省森林工业主管部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贵稀有生物物种, 门的介绍证件;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 (三)区内工作及居住的人员凭管理局颁 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发的通行证。 (五)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科 第十二条在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标本 普示范基地; 采集、教学实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 (六)审核、办理人区手续,负责对入区人 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确因科研需要必须 员的管理和指导; 采集标本的,经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区域内限量 (七)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旅 采集。 游等活动; 第十三条 保护区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用,所收费用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第十四条旅游人员应当遵守保护区有关 本条例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工 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旅游活动范围,不得污染 作,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辖区内 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各项设施。 单位和个人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 第十五条保护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意识。 (一)砍伐林木,狩猎、捕捞野生动物; 第八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 (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放牧、 区,由管理局划界立标,并予以公告。核心区禁 采药、建坟、打拉烧柴、烧荒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标牌和各种 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 设施; 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 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组织保护区与周边单 教学科研的需要,经管理局批准可以从事非破 位、村屯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网络,制定森林防火 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公约。保护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 在实验区开发旅游项目的,由管理局提出 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方案,经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工作。 第九条核心区、缓冲区林地不得占用。 第十七条1 保护区应当加强森林病虫鼠害 实验区林地确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按有关 的监测、预防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森林 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病虫鼠害时,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除 第十条·根据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要求确 治,防止蔓延;发生严重森林病虫鼠害时,按有 需采伐林木的,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森林工 关规定及时上报。 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保护区内严禁开垦林地。已开 第十一条进入保护区应当持有下列 垦的林地,限期退耕还林。 证件: 第十九条对保护区内现有的自然村屯要 (一)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 加强管理,逐步迁出。禁止新的人口迁入。 拍摄影视照片等活动的,凭管理局颁发的入区 第二十条保护区周边禁止发展危害森林 —37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生态的产业。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 罚款。 成污染和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局会同环保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 第二十一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 罚款: 在保护区周边设置木材经营加工厂点。 (一)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 对盗伐和非法收购、加工保护区木材的加 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 工厂点,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并予以取缔。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设立公安局,行政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 上接受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 和各种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指导和监督,负责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产安全, 罚款。 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与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依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保护区 法查处破坏保护区的违法犯罪案件。 内进行开垦、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和 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科研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 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保护区内进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行放牧、狩猎、采药、建坟、打拉烧柴等活动的, 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以罚款: 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 (一)未经批准进人核心区的,处以300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拒绝、阻碍保护区执法人 (二)未经批准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 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的,没收所得,并处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 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进人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管理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教学实习、拍摄影视、参观考察和采集标本、林 玩忽职守、询私舞弊,致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副产品的,没收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 遭到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 以下罚款;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批准进人保护区,但不遵守有关规 第二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 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五)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工程设施 定执行。 的,由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 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施行。 —375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生态的产业。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 罚款。 成污染和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局会同环保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为之一的,由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 第二十一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限制 罚款: 在保护区周边设置木材经营加工厂点。 (一)从事科学研究、拍摄影视、标本采集 对盗伐和非法收购、加工保护区木材的加 等活动不按规定提交成果副本的,处以1000元 工厂点,有关部门依法制裁并予以取缔。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保护区设立公安局,行政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标牌 上接受管理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
法律法规 黑龙江丰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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