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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2号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业经鹤岗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4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批 准之日起施行。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7 年 12 月 29 日鹤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 2018 年 4 月 26 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一节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一节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 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地方性 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 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 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立法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地方性事务,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和调整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 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应当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 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 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 规。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自该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 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 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说明情况。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配套的具体规定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报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 地方立法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 单位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广泛征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 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在鹤岗市人大网、《鹤岗日报》上公告,向社 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十四条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采用书面形式。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应当同时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 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 以只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专门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立法建 议项目进行调研,召开立法建议项目协调会,听取建议项目提出单位和个人 关于建议项目情况的说明,并且对立法条件是否成熟和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 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立项会,组织有关专家围 绕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从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立法时机、预期实施效果等方面逐一进行论证,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 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十七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 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对所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 交书面报告,并向主任会议说明。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变更和调整,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 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自行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主任会议 指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12- 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提前参与,可以根据需要征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民主党 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 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立法听证,并 将听证报告作为法规草案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法规起草情况,并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 作。 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限的,提案人在提请审 议前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 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制定行政许 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法 律依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 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提交的法规草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 关专门委员会要求起草单位在五日内补充相关资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将该 法规草案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一节,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 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 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 -13 -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 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提案人 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 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 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 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 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 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 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 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 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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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8-04-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8-04-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8-04-2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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