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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黑龙江省统 计监督处罚条例〉等 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服务,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2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成果转化应用、普及、交流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科学技术工作 遵循自主创新、 重点跨越、 支 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 决定性作用,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 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实施科教兴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省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任务和 重点领域,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工作 相关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及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为全社3会科学技术进步服务水平。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 术进步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 学技术发展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 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知识产 权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创造、运用、 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 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 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加强科学技术 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4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常 年向社会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 鼓励企业、 高等学校、 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依托自身优势,向公众开放科学技术 普及场馆、实 验室、陈列室等场地和设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 崇尚科学、 勇于创新、 尊重人 才、 开放 包容的风尚,建立全民创新机制。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 立思考能力、实 践能力、创新能力 ;职业教育 类学校应当 注 重培养适应本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 型人才。 机关、 企业、 事业 单位和工会、 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 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科学技术进 步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发 明创造、技术创新、 群众性技能 竞赛活动。5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九条 鼓励企业、 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 单位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 联盟。省级人 民政府应当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 联盟发展和开展关 键、共性 技术攻关给予政策支持,对新 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申报的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应当 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 高等学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 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 策,开展 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和引 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其进 口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用 品,或者 关键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税收优 惠。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 装备的企业、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制定 消化、吸收和6再创新方 案,并及 时组织实施。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 消 化、吸收和再创新方 案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 新平台和创新 队伍建设,并在资金 安排等方面重点支持高 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重点学科建设,鼓励 利 用自身特色和优 势,结合国家和本省重点发展领域的 需求 发展新兴学科和交 叉学科。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快 现代农业科 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继续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力度, 重点资 助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 农业 现代化核 心关键技术攻关。 省和有条 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安排科学技术计划 项目,重点支持 良种培育、 农机装备、 新型 肥药、疫病防控、 农产品精深加工等 农业科学技术 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农业 龙头企业等 与乡(镇)、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和推 广7应用;选派科学技术人员为 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农户提供 科学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 项目、贷款贴息或者后补助 等形式,支持科学技术人员 到农村创业,鼓励其领办、创办、 协办科技型 农业企业和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 化建设, 健全和完善 农业科学技术推 广服务网络。建立农民 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重点培训新型职业 农民和专业大户、家 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的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利用本省区域优 势,与 周边国家政府建立优 势互补、互利共赢、资源共 享的科学技 术合作 与交流机制,应当根据 需要安排项目,支持 与周边 国家的科学技术交流 与合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对 周边国家合作开展的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 国际标 准研究、 技术引进推 广、 创新平 台建设、 重点项目建设、科学技术人员培训 与交流等。8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 引进、 消化国外先进技术, 与境外企业、机构 联合建立技术 创新平 台、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技术产业 园区。 支持 本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到境外设立、 兼并和收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购买外国专利、专有技 术和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把科技创新和加快科 学技术成果转化、 吸引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高 端人才作 为本地经济转型的核 心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方 式,委托专 业投资管理机构,以 股权投资方 式支持企业转化科学技术 成果并 参与项目管理。在 约定期满时,由企业或者股东按原 价回购股权。 省、 市和有条 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贷款贴息、 投 资补助、奖励等方 式支持企业 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 发机构 联合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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