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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1997年4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 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的方位物。如 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增进与邻国的 发现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 睦邻关系,保障边境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不得擅自处理。 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照国家有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规定或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二条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省人民政 第八条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 府在靠近国界我侧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 国政府与邻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任何 和边境禁区。 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影响边界线清晰的建筑物 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县(市)或 或者构筑物。 乡(镇)行政管辖区域。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 边境地带一般是指陆地紧靠国界线二公里 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 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 (河、湖)水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 的地域。 如需进行上述活动,必须依照国家与邻国达成 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地带内划定的特别控 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区,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 第三条凡在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居住、通 批准,不得移动、拆除或毁坏边境地带的交通航 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 运、广播电视、通信、水利、测绘、边防、护林防 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执行本条例。 水、国土保护等设施。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外事部 第十一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 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以下简称边境管理部 利、电力、测绘及其它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 门)分工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府同意报国家批准,并按国家与邻国签订的协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 第十二条出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须持合 护祖国尊严和边境地区秩序的义务。 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非法超过国界。 (一)凡常住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年满十六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岁以上的本国公民,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58—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在 爆破作业等活动,须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本省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意见,经边境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二)非本省边境管理区的本国公民出人 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报边防部队。作业 边境管理区,除国家与省政府另行规定者外,须 人员须持有关部门批准的作业证件,按批准的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县《市)以 规模、范围和期限活动。 上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 严禁进入边境地带的人员私自携带各种枪 区通行证》。 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 (三)外国人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在边境地带生产,不得有碍边境管理工作。 前往边境管理区,必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 第十六条在边境地带进行测绘、勘探、拍 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摄影片或录像片等活动,须经省边境管理部门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前往人出境经由地的边 批准。 境管理区,凭其人出境有效证件通行。 第十七条在界江(河、湖)中进行工程建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出人边境管理 设或疏浚水道、航道,开发利用水资源等活动, 区,须持《军人通行证》。 除两国政府有协议外,须经省边境管理部门同 (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察出人边 意,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 境管理区,须持《武装警察通行证》。 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边境管理区内乡村的居民户 第十八条在界江(河、湖)从事捕鱼作业 口,按城镇居民户口管理办法管理。 的人员,必须遵守对鱼类品种和繁殖期的保护 在边境管理区内居民家中暂住的本国公 规定,禁止使用电击、毒害、爆炸以及其他可能 民,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 危害鱼类资源的捕捞方法。 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华侨和香 第十九条船只在界江(河、湖)从事各种 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和公安 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质污染。岸边设施 机关签发的通行证,在到达后二十四小时内,到 不得向界江(河、湖)排放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 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或村(居)民委员会申报 标准的污染物质。 暂住登记。离开前,须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禁止走私、贩毒。 在边境管理区旅店住宿的本国公民,须持 第二十一条在界江(河、湖)中从事各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 生产活动的小型船只,由县级人民政府业务主 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华侨和香港、澳门、 管部门发放安全合格证和作业许可证,公安边 台湾居民,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签发 防机关发放牌照并实施管理。 的通行证,办理住宿登记。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县级以 在边境管理区旅店住宿或居民家中暂住的 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陆界五百米内,在黑龙 外国籍(含无国籍)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额尔古纳河、瑚布图河 国出境人境管理法》办理登记。 岸边一百米内,在白棱河、绥芬河界河岸边五十 第十四条凡在界江(河、湖)航行的船舶 米内和兴凯湖湖岗砍伐树木、开荒和烧荒。 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与邻国达成的有关 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森林防火 协定、协议。 部门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对陆界防火线进行清 第十五条凡进入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 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防火线上从事 荒、复垦、挖沙、采石、采矿、捕捞、流筱、摆渡和 生产及其他活动。 -5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NO.1-3 第二十三条在边境地带不准狩猎,除执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 行公务外,不准鸣枪。护秋期间需要鸣枪的,应 关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事先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报边防部队。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严防牲性畜越界。对已超人邻 罚款或警告。 国境内的我方牲畜,不得越界追赶。对邻国交 1、边境管理区内的居民容留外来人员暂 回的我方性畜,由边防部队会同畜牧部门接收, 住,24小时内未向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申 交畜牧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如发现邻国牲畜越 报办理暂住登记或离开前不注销登记的; 入我境内,应就地赶回。如已进入纵深地区,应 2、旅店及其他单位未对投宿人员进行登记 设法捕捉隔离,经检疫后交就近的边防部队,按 或擅自收留无证人员住宿的; 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藏匿、使役、买卖或宰杀。 3、发现人员非法越界而不采取措施或不报 第二十五条在国界我侧发现非法越境人 告的; 员或可疑人、可疑物,应立即报告或送交就近公 4、监护人员不履行或消极履行监护责任, 安边防机关或边防部队处理。 造成监护对象误越国界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在边境管理区开办旅游区 5、在界江(河、湖)未按规定停放船只的。 互市贸易点,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至 在边境地带从事旅游、互市贸易的我方人 2000元(含本数,以下同)罚款,直至没收生产 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只准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 工具和非法所得。 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1、在边境地带狩猎的; 第二十七条在界江(河、湖)中航行的外 2、在界江(河、湖)或界江岛屿上与邻国人 国籍船舶,除两国政府有相应协议或不可抗力 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因素外,非经国家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允许,不 3、未经批准进人边境地带从事采伐、开荒、 得越人中国水域航行、停泊或从事各种活动。 挖沙、采石、捕捞、流筱、摆渡和爆破作业等生产 经允许进入界江(河、湖)中国水域航行、 经营活动的; 停泊或从事各种作业活动的外国籍船舶,须遵 4、私自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爆破物品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进入边境地带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开放口岸和边境通道的 5、在界江(河、湖)未按规定停放船只,导 设立和关闭,按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 致船只被盗或漂失造成涉外事件的; 报国务院批准。 6、在界江(河、湖)电鱼、毒鱼的; 第二十九条出入国界的人员和交通工 7、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界江 具、行李物品及运载物,须经国家指定的口岸或 (河、湖)生产作业的; 与邻国商定的临时过境通道通行,并要遵守有 8、藏匿、使役、买卖、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 关法律、法规或符合有关规定。 内牲畜的。 第三十条发现外国飞机、其他飞行物、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至 路和水路交通工具非法越过国界时,要及时报 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被损坏的设施,拆 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 除私建的建筑物。 邻国人员、交通工具因不可抗力因素进人 1、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 我国境内避险时,可予救助,经充许可在规定的 界方位物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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