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文库搜索
切换导航
文件分类
频道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文件分类
联系我们
问题反馈
批量下载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 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 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 县、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 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超 过七百户不便管理的,可进行适当调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基层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 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 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 产;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兴办和管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 事业,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开展多种形式的 社区服务活动; (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树 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帮残助弱、扶贫济困、团结互助 的新风尚,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 (六)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青少年教育、劳改 释放和劳 教解除人员的帮教、计 划生育、公共 卫生、优抚救济等项 工作; ( 八)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反映居民的 意见、要 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 九 人组成。成员 职数由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人民 政府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 确定。 多民 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 数较少的 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 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 保 卫、民政 福利、文教 卫生和经济管理等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成员可 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 较少的居民委员 会可以不设下 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 分工负责有关 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 单位,由居民委员会 负责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任 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上收、平调或侵占。 第九条 工商、税务、卫生、城建、 金融等有关部门 和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兴办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在 审批和办理 营业执照 时,应在 资金、场地、从业人数等方 面适当放宽条件。 居民委员会新办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按照 乡镇 企业减免税收的规定, 给一年减免所得税的照顾。期满以 后纳税仍然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 审批,再给一至二年 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凡安置残疾人和待业青年达 到国家规定 标准的, 享受减免待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 单位按不高于年 终企业分配利润总额10%的比例向居民 委员会 缴纳管理费。居民委员会 收缴的管理 费,主要用于 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 福利事业, 增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 补贴和改善办公条 件 其它部门和 单位不得再重复向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 生产、生活服务 单位收缴管理费。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 住地区 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 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 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 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 每届任期三年, 其成员可 以连选连 任。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指 导下,成立居民委员 选举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 选举委员 会主持进行。 居民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由居民 小组推荐代表组成。居 民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不参加居民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的 选举办法和 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因故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提 名候选人并召集居民会议按 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 报街道办事处 备案。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事项 时,采取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应提 请居民会议 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 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热 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有 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不 称职的应当 予以撤换。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职务,由居 民委员会提 请居民会议表决,报街道办事处 备案。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由十 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 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 者每户派 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 参加 居民会议 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 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 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 的决定,由出 席人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居民会议行 使下列权利: (一) 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 告和工作计 划 (二) 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 展规划; (三) 审议通过居民公 约; (四)撤 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及 其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五)改 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 召集和主持, 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有五 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 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 小组提议,应 随时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 重要问题,居民 委员会 必须提请居民会议 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设 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本 组居民 推选。居民 小组长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 期相同 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 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的 领导下, 贯彻居民委员会 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 交给的工作,办好本组的各项事 务,及 时反映居民的 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公 约由居民会议 讨论制定,报街道 办事处 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 遵守居民 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 约。 居民公 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 策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经费标准、来源,居 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 补贴费的范围、 标准和来源,离开居 民委员会工作 岗位、无固定收入、享受生活费人员的范围 和生活 费的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县人民 政府或 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除地方财政 拨款外,还应从街 道办事处 以及居民委员会的 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 居民委员会成员 离开居民委员会工作 岗位、无固定收 入的,在居民委员会 连续工作满十年不 足十五年的, 享受 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 补贴50%的生活 费;连续工作 满十五年不 足二十年的, 享受现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 补 贴60%的生活 费;连续工作满二十年 以上的,享受现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 补贴70%的生活 费。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 用房,由当地人民政 府统筹解决。 凡新建居民住 宅区和老居民区进行 小区改造 必须把居民委员会办公 用房纳入基建规 划。 凡居民委员会自建办公 用房的,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给 予优惠照顾。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 所 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 讨论决定,可 以根据自 愿原则向居 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 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 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 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编入居民 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 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不 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 但是应当支持 所在地的居民委 员会的工作。居民委员会 讨论有关问题,需要这些单位参 加会议时,这些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 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 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 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 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本 单位职工户超过本居住地区住 户百分之六十,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成立家 属委员会 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地)辖区、 县、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和本 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 作。家 属委员会的工作 经费、办公 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 的生活 补贴费以及离开家属委员会工作 岗位人员的生活 费 由所属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 其他部门和 单 位需要居民委员会或 者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当 经同级人民政府 同意并统一安 排,未经同级人民政府 同意 居民委员会有权 拒绝。 有关部门和 单位要求居民委员会或居民组 长协助完成 职责范围以外的任务,实行有 偿服务,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04-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赞助2元下载(无需注册)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赞助2元下载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32
上传分享
举报
下载
原文档
(239.4 KB)
分享
友情链接
DB37-T 3802-2019 花生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 山东省.pdf
GB-T 29849-2013 光伏电池用硅材料表面金属杂质含量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测量方法.pdf
T-CIATCM 008—2019 中医药卫生经济信息标准体系表.pdf
GB-T 1173-2013 铸造铝合金.pdf
GB/T 40997-2021 经外奇穴名称与定位.pdf
GB-T 25329-2010 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pdf
LY-T 3162-2019 胶合板生产节能技术规范.pdf
GB-T 39775-2021 能源管理绩效评价导则.pdf
T-IMAS 052.4—2022 电动中重卡共享换电站及车辆换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换电车辆换电控制器技术要求.pdf
GB-T 33009.3-2016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集散控制系统(DCS)第3部分评估指南.pdf
GB-T 10002.2-202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 PVC-U 管件.pdf
DB13-T 5406-2021 耕地地力主要指标分级诊断 河北省.pdf
GB-T 21028-2007 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pdf
JRT 0214-2021 金融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众测实施指南.pdf
DB31-T 1356.3-2022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3部分:编码规范 上海市.pdf
T-SSCI 002—2021 学校室外运动场地合成材料面层 铺装技术规程.pdf
赛迪 2020中国安全运营中心调研分析报告.pdf
DB5119-T 17-2020 巴州虫白蜡生产技术规程 巴中市.pdf
DB35-T 1940-2020 旱地改造水田技术规范 福建省.pdf
T-COS 013—2023 装甲车辆动力及传动系统试验要求.pdf
交流群
-->
1
/
3
9
评价文档
赞助2元 点击下载(239.4 KB)
回到顶部
×
微信扫码支付
2
元 自动下载
官方客服微信:siduwenku
支付 完成后 如未跳转 点击这里 下载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
微信(点击查看客服)
,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