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
(1993年2月26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3年5月
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批准 2000年9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 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8
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4年5月29日甘肃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
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
保护和监督管理。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南北两山绿化作
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规划,组
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建立义务植树基地或者承担绿化任务,
并负责经营建设和管护。
第四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分
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南北两山绿
— 2 — 化工作,履行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审
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执法检查和考核检查等职责。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南
北两山绿化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本级
人民政府安排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南北两山绿化的项目实施、
工作落实、执法检查和对承包单位的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
合做好南北两山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南北两山绿化是社会公益事业,南北两山绿化
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措为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北两山绿化资金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并应当随着绿化成本和绿化标准的提高逐年增
加。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南北两山绿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
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投资、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在兰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承担南北两山绿化义
— 3 — 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 总
结宣传兰州南北两山绿化 精神,推广南北两山绿化工作经
验,更好地发 挥南北两山绿化的经济、社会、生态等 综合效
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 荒山、认养林(树)、 纪念林
(树)等各 种形式参与南北两山绿化。
任 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南北两山
绿化、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对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 出突出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南北两山绿化主
管部门 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绿化建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 需要和实际 情况制定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的 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并 协调本级政府
工作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 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工作。
第十条 南北两山绿化应当按照 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
— 4 — 原则,正确 选择绿化树 种,大力推广使用优良树种,宜林则
林、宜草则草。要结合 天然林保护、三北 防护林、 退耕还林
等重点生态工 程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 技术标准编制 造林作
业设计, 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进行施工。
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 种、草种的选择进行监
管。
第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国有 宜林荒山荒
地,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承包 给单位和个人
进行绿化。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
人签订绿化承包合 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 报市南北
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备案。
国家投资建设的绿化林地,承包 给单位或者个人 时,县
(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委 托有资质的专业 机构对
林地林 木、基础设施等资 产进行评估,并将其 评估报告作为
林地流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南北两山绿化建设范围内 依法属于集体所有
的宜林荒山荒地,由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负
责组织 造林绿化, 也可以承包 给单位和个人 造林绿化。
第十三条 承包绿化区域内的 插花耕地,经国 土主管部
— 5 — 门批准,由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 另行调剂置
换,用作绿化。对其中投入 较大的水地、新砂地、果 园等,
由置换双方协商、发包 方审核, 采取租赁、入股或者其他 补
偿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地在 未承包期间,由市、县(区)南
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场 站负责绿化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南北两山绿化 水利主体工 程、防火主干道路
等基础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承包者共 同筹
资,按 总体规划建设和 维护。
市、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承包者,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承包合 同约定,建立责任管理制度,落实
管护措施,负责有关配 套建设。
第三章 权益保障
第十六条 南北两山承包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承包
合同连续两年 完成绿化任务的,可以 申请办理林权证。
申请办理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 所在县(区)南
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提 出登记申请,由该县(区)人民政府
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林权期限为70年。
— 6 — 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向同级林业主
管部门通 报林权证发放情况。
第十七条 南北两山绿化 谁投资、 谁受益。绿化承包者
的林地 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在承包范围 兴办林场和 养林企
业的经营 权、财产所有权等受法律保护。
共 同投资形成的林地林 木、设施等 权益应当分 清资产所
占比例和收益所占比例。
第十八条 绿化承包者 需要在承包 面积中将林地 转为非
林业建设用地、建设 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报规划、国 土、林业、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 严格审
批。
养林企业的认定,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
核,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养林企业证书。
养林企业应依法纳税,市、县(区)财政应当将 养林企
业所交税金中纳入本级 收入的部分,在十年内按年度 列支给
养林企业,用于南北两山绿化。
第十九条 绿化承包者修建 直接为南北两山绿化 服务的
工程设施, 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
部门审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绿化承包者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 苗木,由南
— 7 — 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依据国家 荒山造林的相关政策 予以支
持。
第二十一条 南北两山绿化 供水系统的用电按农业高扬
程灌溉优惠电价收取 。取自农业灌溉工程的用水,其水价按
农灌标准收取。使用城市 供水系统和通过城市 污水处理系统
供水的,免征城市基 础设施配 套费。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的单位和个
人,由市或者县(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 协调办理承包
手续,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其 档案管理、关 系接转和代办
社会保 险金的缴纳手续。
外地来本市承包南北两山绿化 面积超过五十 亩并按承包
合同完成绿化任务,要 求在本市落 户的,经县(区)南北两
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 机关
批准,可以 办理本人及其配 偶、子女的兰州市 居民户口。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化承包者的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南北
两山绿化规划的要 求进行前期论证、立项和设计,由县
(区)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
— 8 —
法律法规 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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