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9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5日湖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 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 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 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 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 立、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适 宜喜湿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生存、具有较强生 态调节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域,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划出一定面积予以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 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 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保护区保护工作 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保护区保护的 资金投入。 第五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建立的评审和保护区生态功能 — 2 —的评价,并对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水务、建设、公安、卫生、 旅游、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保护区保护 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 护区的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对保护区进行保护的义务,并有 权对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七条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 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境外 援助本市保护区 项目的实 施 工作。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 个人依法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第八条 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保护区 : (一)具有代表性的生态 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 够恢 复的同类生态系统; (二)生物多样性 丰富或者高 度聚集; — 3 —(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 分布; (四)国 家、省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 定办理。 市级保护区的建立, 由拟建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 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 国家、省有关规定 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备 案。 评审委员会 由有关专家和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发展改革 、 土地、规划、农业等主管部门的人员组 成。 第十一条 保护区 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 验区。 核心区是保护区内保存 完好的天然 状态的生态 系统以及珍稀、 濒危动植物集中 分布的区域 ;缓冲区是隔离核心区和实 验区之 间的区域 ;实验区是缓冲区外围可以合理利用湿地资 源的区域。 第十二条 确定保护区的 范围和界线,应当 注意保护对 象的 完整性和划定 范围的适度性,并 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 居民生产、 生活的 需要。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已批准的保护区 范围、界 线和功能 分区向社会公 布并设置界标。 因自然环境的 变化等原因,需要撤销保护区或者调 整保护区 — 4 —范围、界线和功能 分区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各保护区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 施。 第十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定和保护区规划的 要求,在保护区内设 置监测、引灌、消防、水 禽食物供给、公共环境卫生等维护生 态环境的 基础设施。 第三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 护区实 施统一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 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 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各 项管理制 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 (三)调查自然资 源并建立 档案,组织环境监 测,保护保护 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 (四)组织或者协 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 研究工作; (五)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 (六)在不影响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前提 — 5 —下,组织开展 参观、旅游等活动 ;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实 施行政处 罚。 第十七条 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 费,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 民政府安 排,市人民政府 给予适当 补助。 第十八条 除原有居民外, 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 核心区。 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的,应当 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 构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划,并 报 设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核心区内原有 居民依照法律规定 确有必要迁出的, 由所在地 的区人民政府有 计划的迁出并予以 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 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 产经营活 动。在 缓冲区内进行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 习和标本采 集活动的,应当 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 构提交申请和活动 计划, 经保护区管理机 构批准。经批准进入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 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 构。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的实 验区内进行科学 研究观测、调查、 教学实 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农业生 产以及驯 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的,应当 符合保护区规 划,兼顾利用的 可持续性, 不得改变保护区生态 系统的基本功 能,不得超出湿地资 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 造成永 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 栖息环境。 — 6 —保护区 缓冲区和实 验区内的 居民,在 不破坏湿地资 源的前提 下,可以从事种植、 养殖业等生 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 未分区的, 依照本条例有关 核心区和缓 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生态 效益补偿 机制。对 因保护湿地资 源需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原有 居民和单 位,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实 施下列行为: (一)以 挖塘、填埋等方式破坏湿地的 ; (二)破坏 鱼类等水生生物 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 重要繁殖 区及栖息地的; (三) 使用损害野生植物物种 再生能力或者野生动物 栖息环 境的方 式进行植物 采集的; (四) 猎捕、采集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捡拾或者收售鸟蛋 的; (五) 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水生生物的 ; (六)向保护区内 引入外来物种的 ; (七) 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 (八) 排放未达到标准的废水或者投 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 的化学物品等破坏湿地水体环境的 ; (九)破坏或者 擅自移动保护设 施的; — 7 —(十)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 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 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 构应当适 时监测珍稀、濒危野生 动物的生 息繁衍状况,发现其生 病、受伤、搁浅或者被困,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实 施紧急救护。 第二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 构应当对保护区内原有物种进行 动态监 测,发现对保护区生态环境 构成侵害的,应当立 即向林 业、农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并及 时采取措施,消除危 害。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同级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保护区野生动物 疫病和植物 病虫害监测、预 测和预报机制。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护区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 污染 或者破坏的,保护区管理机 构应当按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 求采取相应的应 急处置措施,并及 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 报告。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进 行监测,定期组织对保护区的生态 效益和生态功能进行评价,将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05-1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05-1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05-1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2018-05-1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3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