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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8年1月22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云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 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白族、普米族等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具有代表性的 口传文学; (二)白族二月会、普米族吾昔节等各民族的节日、祭祀 礼仪; (三)普米族搓蹉、四弦舞乐、白族拉玛民歌开益、营盘 拉古傈僳摆时、怒族阿楼西杯等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民间音乐 、 —— 1 ——舞蹈、文学故事、传说; (四)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五)河西箐花普米族传统生态文化保护区和通甸罗古箐 啦井盐马古镇、石登拉竹河村、营盘拉古村等具有当地民族代 表性的特色村落; (六)通甸玉水坪遗址、茶马古道—兰坪段、营盘杨玉科 家祠建筑群、兔峨土司衙署、金鸡寺等古墓葬、古遗址、古建 筑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通甸武装暴动胜利纪念址等;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 度工作计划,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资金主 要用于: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普查、学术研究,以及文字、图 片、音像资料、书籍等的整理出版; (二)濒 危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的抢救,珍贵资料和实物 的征集、收购;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 培养; (四)文化遗产的传承传 播活动的开 展; (五)文化遗产 相关建筑、 场所和设 施设备的维护、修缮; (六)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特色村落的整 体性保护; —— 2 ——(七)文化遗产资料 档案、数据库及网络传播平台的建立 及运转维护。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提供必要的传承 场所和 传承补助经费等 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传 播活动。 自治县资 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 展传 承传播活动,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第七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工 作,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 相关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本辖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九条 自治县 成立文化遗产 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 负责 文化遗产的 评审推荐工作,其 成员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 聘请。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 名录,经 文化遗产 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 评审,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 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领导,注重专业技术人 才、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 3 ——的培养与扶持,并提供必要的保护传承条 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 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 较 大影响; (三)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无正当理由 不履行义务, 在传承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形式和 内涵,谋取非法利益的, 依法取消其传承人资 格。 第十三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因年老、 疾病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 由自治县文 化行政主 管部门按传承人 评审标准重新认定传承人。 原代表性 传承人 继续享受传承人 待遇。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支持普米族学会、傈僳族学会 、 怒族学会等 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文化遗产的普查 、 挖掘、整理、传承、保护、开 发利用等工作。 对做出显著成绩 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民族节 庆、民间 习俗 等,组织开展文化遗产的 展示、宣传和推荐活动。支持依法开 展群众性的文化遗产传承、传 播活动。 —— 4 ——鼓励公民穿戴少数民族服饰。 第十六条 自治县 旅游产业发展应当与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相结合, 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鼓励发展民族特色文化 旅游产业。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扶持白族服饰、普米族 服 饰、羊头琴、氆氇纺织、竹编工艺等具有地 方民族特色的传统 手工艺 品、服饰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 销售。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民间特色 饮食文 化的开 发,扶持发展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 饮食产业。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学术 团 体、民间 组织和个人对文化遗产资 源进行合理开 发利用, 依法 开展文学艺术 精品和影视作品的创作、拍摄。 第二十条 文化遗产开 发利用应当 尊重各民族的 风俗习惯, 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文化遗产。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 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破坏列入自治县文 化遗产保护 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 场所等的, 由自治县 —— 5 ——文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 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批准,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施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 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 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 责解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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