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25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公报版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 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四章 检验和检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加强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障水产种苗质 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 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 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水产 种苗检测机构,负责水产种苗的检验、检疫工作.第五条 渔政、公安、交通、技术监督、水利、 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海关等有关主管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水产种苗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水产种苗检测和原种及良种选 育、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生产应用以及资源保护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七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渔业 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天然生 态库、保护区、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测体 系,并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以及各地自然条 件和种质资源特点,制定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 的建设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全省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建立水 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检测体系. 第八条 水产原种、良种、杂交种和国(境)外 引进种由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报 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渔 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品种、国 (境)外引进种,不得推广. 第九条 水产种苗应当符合国家种质标准或 者行业种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79􀅰公报版应当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十条 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 选育良种. 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 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殖亲本.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个体或者通过生物工程 改变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天然水域或 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 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必须采取隔离措 施,防止种苗逃逸. 第十一条 省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 织水产种质的省际交流.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 质资源,应当经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 院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库、原种场、良种 场、苗种场等水产种苗生产体系实行专业化生产 和经营. 原种场应当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搜集、整 理、保存、开发和利用水产养(增)殖对象的原种, 确保原种质量,为良种场和苗种场提供原种亲本. 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 育后备亲本或者子一代良种亲本,供应苗种场. 苗种场应当从原种场或者良种场引进亲本或 者后备亲本,繁殖和培育苗种,不得自行选留亲 本.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产种苗场必须严格执行水 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 种质标准.良种场、苗种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 期更换亲本. 第十四条 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的建设和 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开国家级、省级原种 场、良种场的水面或者种质资源库.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应当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许可证由省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 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 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用于水产苗种繁殖的亲本必须符合种质 标准; (四)有与水产种苗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 伍,有合格的专职水产种苗检验人员. 第十七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对不 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 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许可证许可的品种和年限从事生产.需要变 更生产品种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期满需要延期 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 期限内终止生产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建 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 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 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 当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 符合种质标准,并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第四章 检验和检疫 第二十一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 􀅰89􀅰公报版售种苗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并为合格种苗出 具质量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 的种苗,不得出售. 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有权对具有合格证的水产 种苗进行抽检,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省外调入水产种苗的,当事 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报,经水产种苗检测机构 检验、检疫,并出具合格证和检疫证书后,方可销 售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应当对受检 种苗及时进行检验、检疫.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 种苗,应当签发处理通知书,并监督执行. 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 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检.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应 当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检. 第二十四条 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 应的检验、检疫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水产种苗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广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新品 种、国(境)外引进种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使用者造成 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作为繁殖亲本 的,吊销其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 了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天然水域或者人 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三)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的场所未采取隔离措 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水产种苗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买卖、出租、转让许可证、检疫 证书的,收缴其许可证、检疫证书,没收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吊销其许可证: (一)不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种苗生产 又拒不改正的; (二)因生产环境或者人员等发生变化,经检 查不再符合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渔业主 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变更生产品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有效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经营、生产,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没收其全部种苗;造成疫病传播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决定. 渔业主管部门或者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工作人 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省统一制 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 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99􀅰公报版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渔业主管部门或者 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渔业主管部门或者水产种苗检 测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原种是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者取自 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生产的野生水生动物 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 (二)良种是指生长快、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 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生产的水生动 物种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2018-05-31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2018-05-31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2018-05-31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2018-05-31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2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