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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08年 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 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31日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 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 务委员会)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 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 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1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 识、看齐意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政治发展道路。 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 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决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增强政治责任感,紧紧 围绕全省工作大局,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自觉坚持人民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代表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努力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想,学习宪法和法律, 学习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准确把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 求,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依法 履职能力。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  - 2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 予的职责,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优先履行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职责。 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 议,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 (一)参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重要会议或者 举行的重大活动的; (二)参加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并确需本 人发言和汇报的; (三)参加抢险救灾或者受命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 (四)参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动或者临时因公出国出境 访问的; (五)生病住院或者确需休息康复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 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写明请假理由,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常 务副主任报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缺席。 在会议期间请 假的,经分组会议召集人、秘书长向常务副主任请假。 办公厅负责将每次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每年底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本年度出席会议情 况。  - 3 - 常务委员会请假制度的 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 定,报请主任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 内容进行会前 调查研究,听取基层省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人民群众以及 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发言时,应当紧扣主题、开门见山,突出 重点、简明扼要,反映真实情况,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不作 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努力提高发言质量和审议质量。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时,应当 佩戴出席证;出席全体会议 时,应当按要求着装。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认真行使表决权,遵守 和服从依法表决的结 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和常务委员 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每 年保证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 众保持密切联系,每年安排一定时间通过调研走访、“人大代 表之家”“代表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省人大代表 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积极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  - 4 -出建议。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对 履职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 主任委员、委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积极参加专门委 员会的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 他常务委 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 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安排, 积极参与有关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 廉洁自律准 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 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 监督。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 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 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 带头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在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 档案制度,记录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 审议发言、参 加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通  - 5 -报。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 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一年 内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两次常务 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活动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 出书面检查,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建 议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6日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 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同时废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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