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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第四章 节目制作和播放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 — 1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 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使用和保护,节目的制作 、 播放和传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 播电视台等。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 输业务的无线台站、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监测台 (站)、有 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播电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相 关公共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 广播电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监督举报和 — 2 —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 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 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 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 , 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 量。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 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 导下,按照其章 程开展行业服务、实 行自律管理。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 德。 第九条 对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中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 第十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许可证。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许 可证载明的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 — 3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后,报国务 院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批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 段。 第十二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核后,报省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 广播电视站 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 同发展改 革、建设等部门 编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专项规划,加强广播 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加 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与电信网、 互 联网的融合发展,推动信息网络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 第十四条 全省设立 统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实行 统一规划、建设、 运营和管理。 已建成的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 分配网应当按照规 划与全省 统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联网。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地下管线工 程应当符合城市地 下管线综合规划, 统一纳入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 改建、扩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 筑 物,其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广播电 视传输覆盖 配套设施, 并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 时验收。 — 4 —已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 筑物,没有广播电视传输覆 盖配套设施,需要 接入广播电视信 号的,应当按照规定 标准建 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 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 避开广播电视设施, 并符合国家规 定的保护要求。 工程建设暂时影响广播电视设施 正常使用的,建设主体应当 在施工 前十日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 单位,并协商制定解决 方 案。 第十七条 重大工 程项目确实无法 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需要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 批准前征得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 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按照 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所需 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 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使用卫星 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 在有线电视网络 未通达的地区,个人可以申请安装、使用卫 星电视广播 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境内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不 得侵占、哄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 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 号。 — 5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第二十条 利用有线、无线、卫星等 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服务,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 营 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 单位不得利用所 拥有的网络、 频率或者其他资源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不得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 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信 号提供传送服务; 不得擅自传送 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 插播 其他节目和信息。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的无线台站经核 准使用的 频率、 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广播电 视传送服务质量 标准和服务规 范。 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传送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 基本收视 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 费实行 政府定价 ;有线电视 增值业务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服 务实行 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单位应当向社会公 布其 业务种类、服务 范围、服务时 限和资费标准。 — 6 —广播电视用 户有权自主选择接受依法开办的各 项广播电视传 送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 单 位对所提 供的服务应当 明码标价,并为用户查询消费明细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申请安装、移装有线广播电视 接收设施的,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单位应当在其公 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单位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收视服务 期应当顺延自开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出现 故障,不能在服务协议 约定的 维修时间内修复的,应当 顺延收视服务 期;属于广播电 视用户设备原因的除外。 有线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单位应当在用 户收视服务 期届满前通 过手机短信、电视 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 期届满信息 告知用户。 收视服务 期届满后未交费的,应当 给予三十日的 交费宽限期, 宽限期内不得停止广播电视传送服务。 第四章 节目制作和播放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 听节目和公共视 听 载体视听节目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持 正确的价值 导 — 7 —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 贴近生活、 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播放 含有下列内容 的节目 : (一) 危害国家统一、主 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的; (三)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 统的; (四) 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 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五)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 ; (六)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或者损害未成 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 诽谤、侮辱他人, 或者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 权益 的; (八)危害社会公 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九)法律、法规和国 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 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 依法设立 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 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传播视 听节目服务 单位、公共 视听载体运营单位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影、电视 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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